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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案例分析的正当防卫探讨一、引言2二、实践中涉及防卫限度相关问题的案例分析2(-)于欢“辱母杀人”案分析21 .于欢案案件回顾22 .于欢案正当防卫认定争议问题分析3(二)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分析41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案件回顾42 .于海明正当防卫认定争议问题分析5三、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的反思与重构6(-)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与重构6(二)从主观规范防卫意图的认定6四、结论9参考文献9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普遍的话题,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在我国13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未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过。在我国,法院对案件中所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观点知之甚少,一些研究人员对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
2、大多数案件不被认为是正当的,只有少数案件被认为是过度的,只有6%的案件被认为是合法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为此,本研究对于余欢案和于海明的两种案件情况,试图解释这种现象对正当防卫的主要的构成原因,希望可以找到一个解决方案,重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并以这作为依据情况对余欢案和于海明两种情况做出了分析。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认定问题;防卫意图一、引言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有其相关的正当防卫的规定,优秀的防范恰巧是为公民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打击违法犯罪,所提供的法律武器,还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持续的侵害和违法行为的侵害。然而,在司法的实践中,在运用合法防卫手段方面
3、存在许多理论阻碍和误区。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必要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经过数据的收集,研究将了解掌握正当防卫应用的近况和窘境,确定理解正当防卫的意义和界限,并掌握相关标准。二、实践中涉及防卫限度相关问题的案例分析(-)于欢“辱田杀人”案分析1于欢案案件回顾2014年7月28Q苏银霞(余欢的母亲)和丈夫向吴某和赵某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商定每月利率为1截至2015年10月20日,共偿还154万元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赵某前往山东远达工贸有限公司,催促郭某、程某、闫某等十余人催缴欠款。当天晚上8点左右,杜志浩和杜建刚开车来到公司,在公司办公楼门外的平台上和其他
4、人一起烧烤喝酒O根据,苏银露和于欢来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区。晚上9点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前台讨债,苏、余欢的手机把他们放在了桌子上。在此期间,杜志浩用脏话侮辱苏银霞、余欢和他们的亲戚,将烟头放在苏银鬣的胸衣上,将自己的裤子滑落到苏银鬣的大腿上,露出了她赤裸的身体。被别人劝说后,杜志浩穿上了自己的裤子,而杜志浩脱下余欢的鞋子让苏银鬣听到,苏银霞被打晕了。杜志浩还拍了余欢的脸颊,其他收款机构也采取了拉扯余欢头发或推余欢肩膀等行为阻止他站起来。晚上10点左右,该公司的员工报了警。晚上10点17分,警察来到公司前台,了解更多情况。杜志浩在其二人不备之时进行了偷袭,被苏银霞与余欢双双指认了出来。杜志浩等
5、人否认这是收候之后警察离开了接待区进入了医院。医院正在寻找打电话的人,余欢和苏银霞想和警察一起离开接待区,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拦。余欢为了警告杜志浩的不要继续接近,从接待区抢来了用于切水果的刀具。杜志浩等相关人员想把余欢的行为限制住,并进行了行动,余欢立即用刀刺死杜志浩、严某、郭某、程某。后来,救护车紧急将杜志浩等相关受伤人员送入了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最终,杜志浩在救援失败后死亡。严和郭的伤势都是重伤,程的伤势是轻伤。随后,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将以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余欢,拉开余欢案的序幕。2.于欢案正当防卫认定争议问题分析(1)关于不法侵害的判断与认定在初审判决由法院裁定本案
6、不存在非法侵权行为即不符合合法辩护原则原因是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在另一方不使用工具和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生命权和健康权不会受到紧急威瞅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很少有关余欢及其母亲的辱骂和羞辱的描述,忽略了案件中的大量事实,却突出了余欢的辩护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累而且推理的内容不充分,结论是直接从片面的情况推导出来的,难以令人信服。对此,二审法院也承认余欢的行为具有辩护性质。余欢的证词,其他目击者的证词以及收债人的证词都可以证明余欢和他的母亲在警察到来之前遭受的殴打和侮辱O在二审中,山东省地方法院的判决也裁定原判决没有完全确立案件事实。未认识到以下几个方面:(1)余欢的母亲苏、父亲在高息向吴某、赵蓉蓉
7、借了100万元后,又借了35万元;(2)2016年4月1日,吴壹、赵蓉蓉多次追讨非法欠债人;(3)4月14日下午,赵蓉蓉等人以门卫、限制离场、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索要债务;(4)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强行收手机敲烟头、侮辱,暴露下身、脱鞋捂嘴、挥手、抓头发、限制人身自由等,对余欢有违法违纪行为。结果,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为,余欢用一把锋利的刀刺的受害者不是非法侵权的起点在正当防卫的感觉,这是一个错误的应用程序法律,这余欢的进行防守。(2)民警到来后于欢实行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关于辩护是否及时的问题,初审法院裁定,余欢及其母亲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受到侵犯,警察到达后,他们没有正当理由的“紧急”要求。防御
8、,所以没有防御的要求。二审法院认定余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即认为在防卫期内余欢的行为是充分的,但对防卫的限度存在疑问。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警察是在离开接待区之后打算离开,还是像警察所说的那样了解情况,以及在各方眼中警察到达和离开的性质。警察的行动是否合理、合理和合法,以及对双方的影响,这是我们的核心。在本案中,离开接待区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转折彘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描述警察离开接待区到法庭上寻找警官。然而,根据余欢和在场的讨债机构的陈述,他们认为警察在接到“讨债可以,但不能打架”的指令后就会离开。警察的离去是余欢情绪的转折彘也可以看出公共权力的崛起并没有阻止非法入侵因此,余欢
9、忍受了五个小时的非法拘留,目睹了母亲的羞基他想在警察离开接待室时被拦住。杜、郭等四五个人把它推到东南角。有人从后面砍了他的脖子,把它推到桌子南面靠东墙的地方。所以他把刀从桌上拿下来自卫。(3)关于防卫行为限度的判断与认定在辩护限度问题上,二审法院裁定,受害者的主要目的是收回债务。虽然母亲和儿子虐待、殴打和非法拘留了余欢,但他们并没有对欢的生命权构成威胁。与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防卫结果相比,余欢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不符合法定利益衡量原则。于欢在防守过程中使用了工具违规者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所以余欢过于自卫对此余欢的辩护律师说:“从一般的角度看,余欢的身体很瘦,虽然他手里拿着刀,但与U
10、名身强力壮且有犯罪前科的不法分子相比,他还是没有什么优势。杜志浩等人也攻击了颈部要害部位,所以余欢的防御行为没有越界。”有学者认为,二审判决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简单比较。这是不合理的,有很多误解。(二)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分析1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案件回顾2018年8月27日,上午9点左右,刘海龙开着一辆宝马轿车醉镇南十字路口的江苏省昆山市,强行闯入了非机动车车道,而且几乎与于海明相撞,骑自行车,,双方有争议。宝马里的一名乘客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了争执。在被其他人员劝说回到车上后,刘海龙突然下了车,对于海明又推又踢。尽管刘海龙被劝说打斗,刘海龙还是继续追着海龙,然
11、后回到宝马车里抓起一把大砍刀,不断用刀殴打海明的脖子、腰和腿。在殴打过程中,大砍刀掉了下来。于海明抓起大砍73,在打斗中刺伤了刘海龙的腹部和臀部割伤了他的右乳房左肩膀和左肘部。刘海龙受伤后,他跑向宝马汽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次,没有伤到他。后来,刘海龙那天死于失血性休克这起案件由公安部门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被要求提前介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辩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驳回了于海明的案件。2.于海明正当防卫认定争议问题分析本案发生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于海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应认定为一般
12、防卫,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构成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原因在于首先这种观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在行凶,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应按一般防卫来权衡。其次,这种观点过分要求防卫手段的限度,认为只有“单纯的制止”行为才是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海明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刘海龙死亡,故而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这种观点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当作量刑中的被害人过错考虑,作为量刑情节,而没有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海明构成特殊防卫本案中不法侵害者刘海龙用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在行凶,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海明抢到砍刀反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
13、属于特殊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三、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的反思与重构(-)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与重构防卫限度是用来确定正当防卫行为的边界问题。在我国的实践中,正是基于对辩护限度的争议,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倾向于考虑辩护过度。防卫限度有“顺应论”、“必然论”和“妥协论”三种理论。适应理论认为,防卫行为必须大致适应非法侵权的严重程度和程度。“必要性”的观点是,只要是客观上必要的,正当防卫就可以建立。然而,“适应理论”存在以下不足:风险管理的责任从入侵者转移到防御者,防御者必须首先衡量防御者的利益。而且,对适应性的理解也是不恰当的O不能说空手只能对付空手,刀只能对付刀,枪只能适应枪。如前所
14、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辩护人很难保持理性,因此“适应论”理论将加重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关于“必要说”,1979年刑法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反映了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放嵬此外,第十九条“意见的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依法”,共同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3月4日,2015年,也完全采用,这个职位需要说“折衷论”,即适用“适宜论”和“必要性论”的综合认定方法是我国现行刑法防卫限度的标准。也就是说,“必须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为基础来理解和确定必要的限度。”同时,它必须审查被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程度,如非法侵权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程
15、度一般是经过调整的。”2023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新的解释。第二十条提供: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自己或他人的连续违法侵权行为,制止非法侵权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被认为是合法的国防和不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辩护的基本任务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受害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鼓励受害人使用合法武器进行正当防卫,允许犯罪行为发生。(二)从主观规范防卫意图的认定无论如何,就辩护人的限度和辩护人的主观认定而言,有必要改变法律实践中对正当辩护人的不正当限制。那么,让我们回到本文的案例一一余欢的案例。根据一审判决,余欢和他的母亲面临三种持续的侵犯:一是限制
16、甚至剥夺余欢和他的母亲的人身自由。余欢和他的母亲被多名讨债人扣留了几个小时。虽然他们被判非法拘留罪的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但他们的人身自由无疑受到了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此外,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也被禁止。有规定。第二,有侮辱欢的母亲和孩子,包括语言和行为,比如一巴掌打在了余欢的脸上,让余欢叫他叔叔,余欢起飞的鞋子,并要求他的母亲闻,甚至余欢承认有人采取了生殖器摩擦他的母亲的脸O这些都是侮辱罪的罪行。第三,一审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显示,余欢被压在板凳上挨打时,曾持刀还击余欢还击时还记得受害者(李忠证言“余欢喊你是谁?”也别过来,过来,我要杀了你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当警察离开居间时,余欢想跟随他,却被几家讨债机构拦截O这一行为导致于欢失去了警方的求救电话,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