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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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公司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女工的保护和计划生育的管理。3职责1.1 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2 女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各车间、科室配合公司办公室共同完成。3. 3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女职工配合公司完成女工保护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女工保护工作4.1各车间、部室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

2、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4. 2各车间、部室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该给予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4. 3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的富余人员。4.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4.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4.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车间、部室应遵守以下规定:4. 6.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硫酸、液氨、

3、液碱)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攀高、弯腰、抬举、下蹲性作业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4. 6.2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经本人同意,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4. 6.3怀孕女职工按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

4、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4. 7女职工怀孕,在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公司承担。4. 8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4. 8.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顺产可申请延长产假2个月,剖腹产可申请延长产假3个月;4. 8.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

5、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 9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的车间、部室应遵以下规定:4.9.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征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3个月,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超过半年。4. 9.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

6、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4. 10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劳动。4. 11各车间、部室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退离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4. 12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诉。5计划生育申报工作5.1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凡在内蒙公司任职的女职工,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月内上报公司办公室备档。否则将处以罚款IOO元。5. 2内蒙公司所有在职女工怀孕3个月内,带准生证(山东籍员工)、计划生育服务证(宝鸡

7、籍员工)、等证件将孕情上报公司办公室;否则将处以罚款200元。5. 3婴儿的出生报告及处罚:5. 3.1如婴儿在13日出生,应于当月3日前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出生情况;如婴儿在3日后出生,应于次月3日前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出生情况(姓名、时间、性别、健康状况、是否是双胞胎)。如怀孕期间出现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应于当月内向公司报告(持证明)。5. 3.2如若婴儿出生后未向公司办公室电话或书面形式当月内报告出生情况,公司将扣除计划生育保证金300元;如若出现自然或人工流产当月内未报告,扣除计划生育保证金200元。5. 3.3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内)未落实上环措施(以是否具有上环证明为准),扣除计划生育保证金100元之外,每超出1天罚款10元;若因生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职工,应出具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6相关记录已婚女职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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