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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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民法典绿色条款具有体现时代特色、确认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历史使命,形成了由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合同、绿色责任构成的有机体系,蕴含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特色,对环境法学研究提出多重挑战,需要认真对待。关键词: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后,中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如何学好、用好民法典,是每一个法律人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对于环境法相关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来说,尤其要学会、用好民法典中来之不易的绿色条款,充分发挥这些具有鲜明时代特色、蕴含重大创新精神的特色条款的应有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一、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历史使命与担当制定于21世纪的中国

2、民法典承担着体现21世纪的时代特色、展现和确认21世纪的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使命和担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必然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要求我们把实现更好的环境,保障更清洁的空气和水等环境公共物品纳入法律的价值目标和考虑范围。二是实施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挑战所提出的战略指引。五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互相支持,整体推进。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强调生态环境保

3、护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来看,我们走过了从污染控制到质量规制的阶段,即将步入生态共治的新时代。如何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举措。作为一个人口、环境、资源大国,以及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建设趟出新路的发展中国家,民法典的绿色化是中国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21世纪最新制定的民法典,一定要体现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这也是中国法律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须承担的历史使命。二、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体系构成与价值功能从200

4、0年左右第4次民法典编篡工作启动开始时,如何应对环境问题、制定绿色条款的问题就已提出,并且一直被讨论。经过多年努力,绿色民法典终于制定完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齐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分别发挥着不同层面的绿色功能。(-)通过“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确立新的价值判断标准民法典第9条的绿色原则确立了价值的判断标准,涉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两大基本问题,并分别作出回答:一是在民法中宣示绿色发展理念,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协调经济自由发展与生态安全的关系。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多元性;在确认自然资源的经济性价值的同时,承认自然资

5、源的生态价值,并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将生态安全纳入民法,在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发生价值冲突,又无明确法律规范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原则性指引。二是在民法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关系。绿色原则为“经济人”注入生态理性,承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环境公平与正义的约束;“经济人”的“自私自利”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威胁,迫使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抛弃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建立环境正义观;将生态伦理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法规范、条款、制度的“绿色化”和相关裁判解释提供依据。(-)通过“绿色物权”制度体系确立环境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物权编通过部分绿色条款从节

6、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两个角度建立了私益和公益的双重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添附和地役权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绿色制度体系。其中,第288-296条分别就生活中常见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了保护公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底线。第274、286、287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行使,从小区绿地特别保护、小区公共环境治理、业主合法权益保障请求权等三个方面保障小区业主的环境共同利益,构建共有环境共同保护新机制。第322条和第375、378、379条,通过规定添附制度、完善地役权制度,为节

7、约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据,扩展了环境权益的民法保护范围。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引入公法性内容,确认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公共权益。其中,第209、224、225条等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家所有范畴,并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第120、326、346条规定了用益物权行使的生态环境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反向制度激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第346条规定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指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

8、立,不拘泥于现行法之规定,具有开创性,环保意义重大。(三)通过“绿色合同”规则明确合同履行的环保义务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新增了四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同领域植入绿色要素,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对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作出了制度性回应。这是我觉得最来之不易的条款。具体包括:第509条在现行合同法第60条基础上增加第3款,将绿色原则的正面指引性规定表述为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反向限制性规定,明确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第558条在现行合同法第92条“保密”后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扩展了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同时,新增第625条,对558条规

9、定的旧物回收义务进一步具体化,并改变了后合同义务的规范结构。第619条在合同法第156条基础上增加了包装方式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包装方式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法上的适当包装义务,以立法方式确定了合同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四)通过“绿色责任”提高环境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用专章方式,以第1229-1235条共七个条文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使环境侵权的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均有很大“升级”O其中,第1229条明确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该规定弥补了现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

10、染”而缺失“生态破坏”的缺陷,建立起完整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第1232条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235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均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在法律规范层面,更填补了生态环境破坏无对应的具体法律责任的漏洞,使司法实践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不用再借道“恢复原状、第1234、1235条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的规定,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实现民法典规范与环境法中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的良好衔接,建立起一个“公法义务、私法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机制。三、民法典绿色条

11、款的时代背景与中国特色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这些为数总共有30几个的绿色条款,除在内容和功能上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直观表象外,更蕴含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特色,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深具创新意义。(-)对传统民法典人与自然的关系内在缺陷的突破传统民法典存在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内在缺陷。从观念基础角度讲,传统民法典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产物,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念。从制度体系角度讲,传统民法典主张所有权绝对,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认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从主客体关系角度讲,传统民法典适用主客二分法,认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把自然置于人的绝对意志之下。随着现代社会自然资源日益稀缺、人口迅速增长

12、、欲求无限膨胀,依循这些传统观念所塑造的法律制度势必会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日趋紧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民法典的内在缺陷正是导致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之一。当然,环境问题出现以后,民法不是没有作出回应。实际上,现代社会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典都试图对环境问题有所回应,但其内生缺陷注定了应对的局限。由于典型的民法模式是基于平等性、互换性的基本判断,以形式正义为基本理念、法的安定性为基本价值,不考虑资源配置可能付出的环境代价。在此基本框架下,想要全面、系统地回应环境危机带来的时代之问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看到,很多国家一方面对民法典进行个别修改,增加一些环保方面的内容;但另一方面,主要是依靠在

13、民法典之外制定更多的环境保护专门立法。譬如德国制定的环境责任法及大量专项立法。这些外部专门立法当然重要,但解决不了民法自身的问题。要想提升民法典自身的绿色化,创制出契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绿色规则,就必须克服传统民法典的内生缺陷,挣脱有碍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条框束缚。从这个意义上说,绿色条款的写入,绝不仅是若干条文的简单增加,而具有划时代的突破意义。(二)对中国传统生态智慧的传承与弘扬绿色条款的创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智慧,确认和转化中国环境治理实践经脸的结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吸收中国传统生态智慧,体现、贯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基于前述原因,绿色民法

14、典的制定必须要破除西方民法典的主客二分理念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我们知道,中华法系内在地蕴含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包括:天人合一的自然观成己成物,人人兼顾、人物兼顾;以时禁发的法律制度一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以及诸法合体的系统性立法模式刑法一统。这些都为民法典绿色规则所贯彻和吸收。二是拓展传统民法制度,实现中国生态智慧的法律转化。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如何把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法典形式之中,不仅需要有观念和思想基础,还需要巧妙的制度安排。通过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绿色民法典对民法典总则及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编都进行了生态化改造或者说拓展,如绿色原则将环境保护与

15、平等、自愿、诚信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置于同等地位;物权编从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到物权公益、物权正义;合同编从合同自由、合同自治到合同共治侵权责任编从自己责任到社会责任再到生态责任等,都是秉持中国传统生态理念对民法规则体系的创造性转化,体现了民法典制度安排的中国特色。三是变革传统民法理念,确认、体现中国特色。生态化改造或拓展使中国的绿色民法典具有与传统民法典不同的环境价值观念,充分吸收和体现了中国环保实践中的诸多特色:在主体方面,绿色民法典中的人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中的社会人,民法典不仅关心个体的人,还有集体的人类。在社会方面,作为绿色民法典之预设基础和活动背景的社会是生

16、态文明的社会而非工业文明,必须协调生态环境背景下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关系。在国家方面,绿色民法典中的国家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适度出场”的国家,在无须出场时不越位,必须出场时不缺席。在保护对象和目标方面,绿色民法典中的自然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体现和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四、民法典绿色条款适用对环境法学研究的挑战绿色民法典蕴含着完整的价值观体系,是具有新的伦理观、价值观及诸多创新理念的法典,在适用时候一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我们准备好了吗?或者更准确说,我们已经做的很多的准备,够用吗?现实生活远比想象的丰富,尽管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做了很多的思考和设计,但对于绿色规则的全面、广泛、精准、高效适用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对此,我认为,未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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