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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优质服务建设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局优质服务的常态化,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服务被审计单位,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机制:一、服务承诺制(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计监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勤政高效,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按照市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三)实行审计听证制度和审计复议制度。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四
2、)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提前3天送达审计通知并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纪律、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五)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提出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报告明确期限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3、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六)规范行为,严守审计纪律。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八不准、四严禁”纪律。(七)加强监督,完善约束机制。一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认真核实、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本部门机关作风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坚持勤廉督查,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和法制科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廉政、勤政和
4、执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三是将审计人员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与年终考核、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四是对违反承诺的审计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视其违诺情节,依法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首问首办负责制是指本局以外人员到审计局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到审计局(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本局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中心)办理的制度。(二)首问首办人(下简称首问人)的责任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
5、,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中心),经办科室(中心)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中心)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中心)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对方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3、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的单位或部门。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该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三)首问首办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体现政
6、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四)首问首办负责制要求全局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各科室(中心)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三、一次性告知制(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本局以外人员到审计局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二)对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认真审核有关手续材料。对手续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及时予以办理。不全的,经办人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三)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
7、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五)各相关科室(中心)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四、限时办结制(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局以外人员到审计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中心)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二)各科室(中心)要根据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领导审定后公布。(三)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四)
8、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五)对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科室(中心)负责人或局主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六)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科室(中心)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五、责任追究制(一)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免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据其相应责任。(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诫免教育直至效能告诫。(三)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四)基层单位或群众来本单位办事,如果认为有未按承诺服务的,可向单位纪检组投诉,投诉电话:0394-4313888o对署名举报人的,自收到举报投诉次日起10各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