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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和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1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名并及时向市林湿局举报的,经核实确认举报如实准确的公民。2.市林湿局事先掌握的、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不在奖励范围。二、举报形式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手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举报人应自报本人真实姓名
2、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详细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违法情况等。2.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举报奖励条件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 .发生在本市内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跨市违法犯罪线索;2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3 .举报内容未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掌握不全;4 .举报内容须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四、举报奖励范围及标准举报人举报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
3、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举报非法捕猎、杀害、采挖国家一类、二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举报人分别予以IOOO元、500元、200元的奖励;5 .举报擅自侵占林地、湿地、毁林毁草等破坏野生动物迁徙涧游通道、栖息地、繁殖地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500元的奖励;6 .举报非法经营利用、收购、出售国家一类、二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对举报人分别予以IOOO元、500元、200元的奖励;7 .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对举报人分别予以500元、300元的奖励;8 .举报通过铁路、公路、民航、快递等交通物
4、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9 .举报无证人工繁育、超范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10 因提供线索或协助查处破获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经市林湿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举报奖励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1500元。11 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五、不予奖励情形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 .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2 .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3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4 .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
5、案件。六、奖励原则1 .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2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3 .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4 .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七、举报核实1市林湿局根据举报情况,及时派专员或组织执法机构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林业执法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主要依据。2 .举报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调查核实工作结束,由专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告
6、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并告知举报人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八、奖励兑现1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3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4 .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九、保护措施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对举报案件线索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并经核实准确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十、举报途径和方式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