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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己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C)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和减少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受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严格
2、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原则上以属地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为主,跨县(市、区)、设区市的举报,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也可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五条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对于单位、个人匿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
3、予以表扬鼓励。两名及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0(H)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5、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不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八)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6、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十)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单位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的及设备未按期检验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十三)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违反有关防火规定
7、存有事故隐患的。(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及隐患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和隐患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四类十级。(一)对一次重伤1一3人、死亡1一2人、经济损失3O万元以内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OO-IOO0元人民币。(二)对一次死亡39人、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
8、,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三)对一次死亡1029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人民币。(四)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经济损失巨大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0元、800元、IOoO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8000元、IOoOO元十个等级。第九条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奖励标准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
9、织评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报特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奖励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奖励,每半年组织评审一次,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予以奖励。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应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消除。第十一条举报人要求对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进行答第的,受理举报或直接查处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对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交办和督办,并向同级政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第十三条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之外的其他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