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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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局,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

2、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规定贯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规定是消防法修订实施后颁布的一部重要配套规章,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必将产生重大推进作用。全省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和旅游部门要从“保民生、保稳

3、定、保增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形成制度,抓好落实。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结合贯彻落实省综治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关于综治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为契机,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市公安机

4、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议,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顺利开展。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凡涉及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凡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完成是否同意设立的前置性审批,并颁发办学执业许可证书后,由省民政厅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上述规定及规定全文,并帮助提出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申

5、请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宜。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促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需要全省各级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常抓不懈。一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各地要依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工作会商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临时会商,通报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二要做好专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征求省公安厅消防局的意见;省公安厅

6、消防局收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厅消防局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时,应邀请公安厅消防局专业人员参加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三要适时进行督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并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实施奖惩。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督导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奖惩。附件: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旅游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8、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

9、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民政

10、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

11、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

12、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

13、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

14、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

15、等方面的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第十九条社区居

16、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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