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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网络虚假认证相关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形成的灰色产业链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既助长了网络违法犯罪,又大大增加了监管和执法、司法取证成本,严重破坏了网络安全法实名制的规定,影响社会安全生态治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网络虚假认证相关行为的独立罪名,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对尚未明确法律属性的灰色产业链相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争取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将相关行为写入刑法条文之中。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虚假认证黑灰产业链网络犯罪伴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和网络购物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虚拟环境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日益增多,这种安全风险是双向的。一方面,平台方面临黑产工具不断更新、病毒木马持续增长的
2、威胁。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每一次的上网行为中都有可能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况。黑灰产业链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与网络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是网络犯罪的源头,是黑灰产犯罪行为人实施进一步犯罪的工具。如何正确利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上升到刑法层面,才能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起到遏制、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但是,在我们强调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看到,有许多人主动地让渡出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帮助犯罪的实施,此时如果继续过分地强调个人信息保
3、护,可能会阻碍科技进步和网络发展,也会给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而网络虚假认证这一灰色产业链,正是滥用个人信息权利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两者重合出现的领域,故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探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一、网络虚假认证灰色产业链的行为表现及刑法规制必要性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不法行为,由于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性质,甚至参与其中的各环节行为人,有时也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所以被称为灰色产业链。暴利驱动下,灰色产业链异常繁荣,成为全球性问题。据国外媒体报道,TW让ter的发展带动了“僵尸粉”地下产业链的蓬勃发展。安全公司的研究报
4、告显示,该产业链规模已经达到4000万美元至3.6亿美元。这些灰色产业与黑色产业相互依附、交织,已发展为跨平台、跨行业的集团犯罪链条。手机黑卡、银行卡、身份信息非法买卖,看似灰色产业,如影随形的却是网络诈骗、盗窃、攻击等各类黑色产业。比起从2015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起的“重点打击三类网络黑色产业专项行动”以来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平台三方重视而重点打击的黑色产业链,灰色产业链的相关行为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虚假认证行为的表现和流程虚假认证是指身份信息无效或者归属人与实际操作人或者与店铺实际经营人存在不一致,其行为实施者是以售卖账号或网店认证为目的,从事利用非本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
5、证的个人和团伙组织。需要注意到的是,虚假认证和恶意注册是两条有所区别但又联系紧密的灰色产业链。恶意注册是指个人或团伙以牟利、扰乱社会管理及市场经营秩序,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批量创建网络服务账户的行为。虚假认证的卖家,往往利用大量恶意注册的买家账号进行炒信、刷单并进一步实施诈骗、盗窃、售假、售卖违禁物品等犯罪行为或者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洗钱等。所以这两个灰色产业链是既独立成链又结合作用的。实施虚假认证行为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直接利用虚假认证的账户进行炒信、诈骗、售假、售卖违禁物品、转移犯罪所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批量进行虚假认证,再将认证账户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在手法上,虚假身份认证可以分为兼
6、职认证、身份盗用、身份借用三大类型。其中兼职认证的比例占了80%,成为虚假身份认证的主流手段,是身份认证黑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虚假认证目前已经形成人员数量庞大、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整个链条涉及人员众多,分工复杂,利用多种平台和社交工具进行沟通。一般性流程如下:1认证前:线下大量获取身份信息,过去的收集渠道主要在偏远地区、农村、工厂或学校。现在已经更新为以购买的方式从信息权属人手中购买信息,甚至直接购买注册好的网店。这种信息提供者被称为“兼职人员”,收集者则被称为“兼职主持”和“地推,前者负责指导他们利用本人身份进行虚假认证,并收购转卖;后者负责到各大网络通信平台以及线下专门找人来完成虚假认证
7、。2 .认证时:通过收购垃圾账号或者自行批量注册账号,用收购的真实身份信息来进行开店或社交账号的身份认证。这一环节的参与者被称为“放单”,他们从网赚平台上了解到账号需求方的账号需求,派发给下游“兼职主持”完成注册任务,然后收购已认证账号进行转卖获利。有时,在注册认证的环节,信息权属人已经在出售网店之前就完成了注册认证,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触发二次认证,信息权属人会配合店铺实际使用者进行认证(提供照片、认证码或人脸识别)。这种主动向违法行为实施者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户或网店并配合后续认证的行为,因为属于信息权属人自愿主动提供,有相应授权,所以是司法实践中规制的难点。3 .认证后:利用虚
8、假认证通过的账户直接进行欺诈、售假、炒信、售禁、发布违禁信息、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将该账户多次倒卖。这个环节的参与者也是整个产业链的终端,即最终账号使用者,一般都是利用这些他人实名账号从事售假、违禁、欺诈等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些人作为买卖中介,直接倒卖获利。现在的虚假认证过程中,已经抛弃过去使用伪造、变造的虚拟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的方式,而是使用真实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出现这种升级的虚假认证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现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程序的规范要求、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相关行为的严厉打击和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导致过去用一个假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号信息不再可行。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关
9、于实名认证相关的规定,但这并没有遏制住网络虚拟身份的注册和使用行为,反而催生出对真实公民身份信息的大量需求,犯罪工具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帮助行为,即向违法行为实施者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用于注册账号或网店认证。目前网络安全法只要求实名制,但较大的网络电商平台都已经自动提升防控措施到实人制,即不仅仅要求进行身份认证,而且要求认证的人就是实际使用人本人。企业也非常重视实人认证技术手段的发展,如开发人脸识别、声纹、眼纹技术,一方面是自身业务安全的需求,要对平台用户的可信身份进行识别;另一方面也是网络安全法对平台监管义务的要求。但是虚假认证的问题就在于利用了实名而不实人的法律漏洞,骗过监管部门的同
10、时也骗过网络平台,而且会针对网络平台认证技术的升级而不断变换对抗手段。(二)虚假认证行为的刑法处罚必要性首先,虚假认证行为是利用现有关于网络实名制规定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具有多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这类行为会扰乱多个行业的正常秩序,影响的行业辐射范围大。虚假认证对社交、通信、金融、电商、搜索等多个行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电商领域,利用虚假认证账号进行售假、欺诈、违禁、刷单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成本低廉,见效迅速,但相关政府部门的管控相比起来则是困难重重,查处速度和力度都远远落后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速度。另一方面,虚假认证的账号会成为多种后续犯罪行为的基础。身份认证是几乎所
11、有网络行为的起始,在网络世界伪造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甚至获得他人授权后使用真实信息申请的虚拟账号,是大部分网络犯罪的重要媒介。虚假认证账户具有隐蔽性强、难以追踪等特点,已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工具,而大量虚假认证对真实身份信息的需求,又催生了公民实体身份信息收集及买卖的产业链。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可以有效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有利于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其次,通过刑法规制虚假认证行为是法益保护的需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法益,还具有超个人法益的保护属性,即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即使提供的是自己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但明知该信息被用于虚假认证以及后
12、续犯罪行为的,仍然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益,应当予以规制。最后,刑法介入对虚假认证行为的规制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并不冲突。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虚假认证帮助行为人逃避网络安全法实名认证的门槛,实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需求,不但助长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还大大增加了监管和司法取证成本,影响社会安全和秩序,侵犯多重法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现有的民法、行政法的规制已经不能有效禁止这类行为,所以需要刑法介入,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措施更有效地打击相关的灰色产业链。二、网络虚假认证行为司法规制的现状(-)已有法律的规制为有效维护网络秩序,我国针对不同行
13、业、不同领域先后出台了多项网络实名管理制度,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个人账户存款实名制规定等,这些制度无不要求核验法定身份证件。近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落实网络的实名认证管理。比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居民身份证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均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从业者和相关网络平台关于实名认证以及监管义务提出明确要求。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文件也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角度对网络实名认证提出了要求。在各类规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2017年的网络安全法第24条正式提出了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将
14、规制此类行为的法律级别提升到新的高度。201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中也对网络安全法的施行给予呼应,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全面规范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行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加大对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提升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水平,加强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三个方面提供了打击链条式黑灰产犯罪行为的依据。首先,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15、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法定刑C其次,修正案将原有的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扩大为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并增设买卖身份证件罪。最后,修正案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网络犯罪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定罪和处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可从侧方面解决合意证据缺乏而导致的链条型网络犯罪中共同故意证明与认定困难问题,即如果确实难以在证据层面支撑作为整体犯罪评价定性,就以独立罪名进行追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行为
16、明知、情节严重等相关问题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对虚假认证产业链上各环节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但仍然有不足之处,这是立法滞后性无法对持续翻新的犯罪手段及时应对所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首先,对虚假认证相关行为的规制出现行政与刑事手段不能无缝衔接的情况。从现有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虚假认证行为和相关的平台责任的管控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的,但由于行政执法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小,不能有效遏制虚假认证行为的高发。而且,这一行为往往不会独立存在,而是会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刷单、炒信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形成灰色产业链,行政执法无法深度打击,造成行政和刑事规制的断裂。2016年重庆市工商局查处了全国首例网店虚假认证的案件,涉案单位重庆宇佳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指招聘数百名兼职人员,注册500多家网店,然后以每家80200元的价格,转手倒卖给福建莆田等地的经营者。由于从事刷单、炒信和虚假认证,该公司被重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