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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基层团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 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 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团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 备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为X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 组织保证,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相关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X各级团组织书记提名人选。第三条考察基层团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公开、平等、竞
2、争、择优;(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办事。第四条 考察基层团干部,必须符合把基层团的领导班子 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奋力推 进X共青团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服务企业、服务青 年,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协调、勤奋 务实、清正廉洁的青年领导集体的要求。第五条在区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团区委负责本细则的组 织实施。各直属团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整团干部,须致函团区 委提名人选。提名人选为行政编制人员的需提供党组织提名 函、本人相关任职资格材料、拟任命职务干部任免审批 表;提名人选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需提供党组织提名函、事 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区人事局关于本人职级(专
3、业技术职称、 职员)批复、职员职务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两份,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各单 位公章。第二章提名人选的条件第六条X区各直属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 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积极贯彻落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 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二)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 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三)热爱团的工作,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
4、和责任感,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 工作,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扎实,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 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五)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 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 的监督。第七条提任区各直属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 资格:(-)团区委直属团组织书记人选一般不超过30周岁 (含30周岁),副书记人选一般不超过28周岁(含28周 岁)。(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三)提名担任直属团组织书记职务
5、的,应当在副科级 领导岗位(或相当于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有1 年以上共青团工作经历。提名担任直属团组织副书记职务的, 应当参加工作三年以上且有1年以上共青团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第八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 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须由提名人所在党组织说明破格理由。破格提拔人选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至少一次评为“优秀”等次;(二)最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三)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得到党政领导及群众认可。第三章考察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团区委依据本细则的要 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条考察基层团
6、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 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 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团区委党组报告。第十一条考察基层团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 见的范围由团区委党组研究确定。第十二条考察基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 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 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简历;(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 长;(
7、三)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四)主要奖惩情况;(五)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民主测评情况。(六)对考察对象的基本评价和考察建议。第十三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素质:(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二)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工作,组织纪律性 强;(三)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 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 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五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重大情况,由考察 组向团区委党组汇报。第十六条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向团 区委党组汇报。经团区委党组研究决定后,以书面材料形式 报送区委组织部任命。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团区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区基层团干部考 察工作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