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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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通领域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2术语和定义2.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指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的一次性餐饮具。2.2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是指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2.3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

2、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产品分类3.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以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为目的,分为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3.2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以非预期用餐和类似用途为目的的塑料工具,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18006.1-2009塑料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锈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其他GB31604系列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企业执行标准或经公示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1.1 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4、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市场主导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5.1.2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K表1食品接触用塑料工具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产品

5、名称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备注品触塑工具食接用料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抽样基数以实际库存量计,最低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80只样品,检样50只(其中20只(以独立包装计)作为微生物检验,30只作为其余项目检验),备样30只。备样存放于被抽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抽取80只样品,检样50只(其中20只(以独立包装计)作为微生物检验,30只作为其余项目检验),备样30只。样单位。注:1、抽取样品过程中,抽样人员需严格遵守被抽查单位的管理制度,必要时抽样人员需戴一次性手套,并用无菌自封袋对其密封,以保证样品不受污染。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产品。3、抽样时,抽样

6、人员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名称、预期接触食品、预期接触食品时间、预期接触食品使用温度。5.2 4、取样时,应按最小销售包装整体取样,不得拆封样品最小销售包装。5.3 抽样文书5.2.1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5.2.2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5.3样品处置5.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

7、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5.3.2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处、销售者处。5.3.3备用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5.4抽样注意事项5 .4.1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企业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

8、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6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5.4.3终止抽样的情形: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4.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

9、、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5. 5购样5.5. 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5. 5.2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解封样品。6检验要求6. 1检验项目6.1.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检验项目见表2。表2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负重性能GB/T18006.1-2009GB/T18006.1-20092耐温性能GB/T

10、18006.1-2009GB/T18006.1-20093耐微波炉试验GB/T18006.1-2009GB/T18006.1-20094感官要求GB4806.7-2016GB4806.7-20165总迁移量GB4806.7-2016GB31604.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6高钵酸钾消耗量GB4806.7-2016GB31604.27重金属GB4806.7-2016GB31604.98脱色试骁GB4806.7-2016GB31604.79特定迁移限量(锚)、特定迁移限量总量(乙二醇、对苯二甲酸等)、最大残留量(苯乙烯、乙苯等)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

11、GB31604系列标准10邻苯二甲酸酯(仅限PVC材质)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31604.3011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GB/T18006.1-2009GB14934-2016沙门氏菌GB/T18006.1-2009GB14934-2016霉菌GB/T18006.1-2009GB4789.15-201612产品标识信息GB4806.1-2016GB/T30643-2014GB4806.1-2016GB/T30643-2014注:1、检验项目按照各类产品执行标准及结构做相应的指标检验。2、总迁移量的检测项目与产品预期接触食品有关。3、脱色试验仅限添加着色

12、剂的产品。4、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根据样品的材质做相应指标的检验。6.1.2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检验项目见表3。表3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感官要求GB4806.7-2016GB4806.7-20162总迁移量GB4806.7-2016GB31604.83高锌酸钾消耗量GB4806.7-2016GB31604.24重金属GB4806.7-2016GB31604.9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5脱色试验GB4806.7-2016GB31604.76特定迁移限量(锚)、特定迁移限量总量(乙二醉、对苯二甲

13、酸等)、最大残留量(苯乙烯、乙苯等)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31604系列标准7邻苯二甲酸酯(仅限PVC材质)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4806.6附录A及相关公告GB31604.308微生物指标大肠杆菌企业执行标准或经公示有效的企业标准GB14934-2016沙门氏菌企业执行标准或经公示有效的企业标准GB14934-2016霉菌企业执行标准或经公示有效的企业标准GB4789.15-20169产品标识信息GB4806.1-2016GB/T30643-2014GB4806.1-2016GB/T30643-2014注:1、检验项目按照各类产品执

14、行标准及结构做相应的指标检验。2、总迁移量的检测项目与产品预期接触食品有关。3、脱色试验仅限添加着色剂的产品。4、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根据样品的材质做相应指标的检验。6.2检验注意事项6.2.1检验机构对所承检产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实施进度安排于时限前完成。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6.2.2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云南省市场

15、监督管理局报告。6.2.3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销售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2.4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7判定原则1.1 检验结论的判定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不合格。1.2 判定注意事项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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