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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一、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2005年12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了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七)加快立法工作(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2、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通用10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1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1、
3、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1000元,对班组长、责任
4、人均罚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班组长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4重大设备事故
5、。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1万元2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
6、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安全
7、生产考核奖惩制度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奖惩制度。1、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视情节处以罚款50-100元。5、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处以50-100元罚款。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100元。7、文明安全施工,做
8、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处以50100元罚款。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违者予以100元罚款。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200元。13、每月5日、20日的联检中,安全生产达标,给予200-500元奖励。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
9、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盛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
10、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第四条 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xx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和市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第五条 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80分以上的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
11、发安全目标奖。第六条 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安全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否决指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扣发安全目标奖。第七条 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交通局将给予安全告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进行责任追究等。第八条 本制度经xx市交通局修订,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2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盛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
12、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第三条 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
13、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第四条 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
14、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第五条 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第六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第七条
15、 本制度经xx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3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