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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XX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公布单位:厦门人事局时间:2007-04-24查看次数:XX市人事局XX市科学技术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厦人200750号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将XX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市人事局XX市科学技术局XX市财政局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XX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土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号)与X
2、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XX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列简称工作站)与经XX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下列简称博士后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XX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XX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下列简称之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下列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者运行
3、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与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与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与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五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XX市人事局研究,征求XX市科学技术局、XX市财政局意见后,报XX省人事厅与国家人事部审批。第四章工作站的管理第六条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七条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
4、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费预算。第八条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第九条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第十条设站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XX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由市博管办汇总,报送省人事厅。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通常在四十岁下列的人员,可申请进站
5、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与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与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使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五条工
6、作站应与流淌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有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流淌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与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土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与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淌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博管办。经市博管办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与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市博管办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7、1、XX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核准表;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4、全国博管办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5、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6、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7、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淌站三方协议书。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博管办报送XX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与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
8、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与解约。第十八条各设站单位要重点做好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市博管办参加。第十九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者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本市人事部门介绍信与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与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末
9、成年子女能够随其流淌,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与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与报考高等院校或者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通常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与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
10、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能够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者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通常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能够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者建议。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下列简称报告)与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博士后人员出站
11、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等出站材料的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与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与末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与落户手续。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
12、级政府人事部门与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制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二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有关政策,其户口迁落与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七章博士后经费管理第三十三条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是博
13、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经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设站单位使用补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补助经费200万元,要紧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者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o第三十六条市政府20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
14、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单位将建站报告、补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补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单位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补助经费使用合规的,再拨付第二笔补助经费100万元。第三十七条市政府补助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五年内未使用完的,市政府将收回剩余经费。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由设站单位对该补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市审计局或者市人事局认可的事务所对补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备案。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15、查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市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自主招收与政府补助两种类型。市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站5个补助指标,超指标招收为单位自主招收,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下列情况视同自主招收: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2、二次进站(包含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3、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4、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5、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第四十条经XX市人事局核准,列入政府补助指标招收的博土后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2。5万元。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定期考核相结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后,由设站单位向市博管办填报XX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人事局的拔款函及XX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向设站单位拨款。第八章评估与奖惩第四十一条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与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管理人员与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人事部撤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与工作站,取消其享受市政府有关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