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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疗行为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尤其是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药物使用、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等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权益。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根据病情作出合理的检查,不同阶段性的复查项目,要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以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需要。二、对于某些不配合的患者与家属,拒不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的,要求在相关告知后实行知情签字手续。三、特殊检查实行告知制度,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对于对诊断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必须做好沟通准备工作。五、所有诊断必须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符合ICD-IO疾病分类要求。六、合理使用药物,符合农合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做到合理用药。七、特殊用药或自费用药,必须进行告知,签署(自费药物)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八、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九、植(介)入物的使用,应有植(介)入指征,做到合理,科学。十、严格执行植(介)入物告知制度、签署植(介)入物知情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把合格证、条形码贴在手术核查表的反面,以备查。十一、严格执行预防性抗生素的使用。十二、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