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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一、职责及分工1、安全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培训的计划与管理工作。2、安全科对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培训对象1、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2、井下岗位人员。三、培训学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2、井下岗位人员培训不得少于2学时四、师资安排负责本专业人员,根据讲课内容视情况可以外聘专家进行授课。五、培训时间结合年度培训计划确定事故隐患排查培训的具体时间,若因外界因素,需从新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六、培训地点五楼会议室六、培训内容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七、培训要求1、培训前必须制定专项培训计划。2、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3、谈吐文明,保持良好的形象。无故旷课或违反组织纪律按“三违”处罚。4、培训结束后,由安全培训科统一组织考试,不达要求者重新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