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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几点建议老年津贴是指针对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而建立的一种 福利补偿项目,这种项目不以缴费为前提,只要符合年龄条 件或其他资格,就可以享受。老年津贴制度不受收入、财产 和就业等条件限制,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接受,具有很强 的社会公平效应,虽然在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两个方面无法 与养老金相提并论,但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和无养老保障群体 的作用却非常巨大,因而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高龄老年津贴是老年津贴的一种,是主要针对高龄老年 人(通常是指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 的福利项目,目的在于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倡导敬 老尊老的社会风气。高龄老年津贴既
2、不是一种收入型老年津贴(收入型津贴 通常以贫困者为保障对象),也不是一种服务型津贴(服务型 津贴通常以失能者为保障对象),而是一种褒扬性津贴,其 目的在于鼓励长寿,形成敬老、尊老的社会风气,因而受益 资格只能以年龄为主要条件。年龄越高,受益水平越高。规 范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统一高龄老年津贴的资格条件。该资格条件主要包 括年龄条件和户籍条件两个方面。在年龄方面,虽然中国有 句古语“人生七十古来稀”,也就是说,到了 70岁应该算 是高龄了,但是在今天人口寿命普遍延长的社会现实面前, 高龄标准也相应推后。根据预测,我国80岁以上人口的比 例到2020年会超过2%,人数达到
3、3067万。以80岁作为高 龄的起点比较合适。在户籍方面,由于高龄老年津贴制度中 涉及地方财政的出资,而且高龄老年津贴的管理以地方管理 为主,因此户籍仍然是领取高龄老年津贴的一个重要条件。(2)提高高龄老年津贴的管理层次。目前各地在实践高 龄老年津贴时,采取归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市(地市)一级 管理高龄老年津贴。这种管理层次易造成高龄老年津贴制度 的千差万别以及保障标准的巨大差异。因此,建议将现有的 高龄老年津贴管理层次提高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省级 管理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省级财政具有较强的分 配能力,有利于克服区县及地市级财政短缺的劣势,从而有 利于缩小省内高龄老年津贴保障水平
4、的差距;其二,有利于 促进老年福利在省内的流动,维护流动老年人的福利权利。(3)统一高龄老年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高龄 老年津贴是一种福利制度,其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但是由于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处于较低的水平,建议制定适 中水平的高龄老年津贴标准时,应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参考依据。考虑到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管理权在区 县一级、全国多达几千个的现实情况,建议以省级平均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分为省级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省级 城镇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种)作为参考依据计算高龄老 年津贴标准,这样有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高龄老年津贴标 准。同时,为达到高龄老年津贴制度所追求的“老
5、而尊”的 目标,应分年龄段设置不同的高龄老年津贴水平,年龄越大 的高龄老人,其享受的高龄老年津贴标准应越高。1、省市财政预算配套资金,是依据县级老龄办在年报期 间所受理的申请资料计算人数,对年报时效外随时递增的漏 报人员,没有追加配套资金份额,使这部分人不能全额享受 当年度的高龄津贴。2、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交通闭塞的边远山区形 成信息传递盲区,群众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率明显偏低;尤其 是一些农村空巢老人家庭,由于子女长期在外务工,没人填 报、呈送申请资料,很难及时获取高龄津贴。3、对死亡人员的注销不及时。由于现在农村的行政区 划变革,乡镇及行政村(社区)管辖区域越并越大,部分高 龄老人亡故后
6、当事人不自觉申报注销户口,加之村组干部工 作量大面广,头疼顾头,脚疼顾脚,根本无暇去做例行的跟 踪调查,统计上报。4、老龄工作队伍力量极其薄弱。乡镇普遍没有老龄工 作职务编制,民政干部本身工作量极大,有的还身兼多种业 务,很难对老龄工作做到尽心尽力。及时收集新增和死亡减 员信息、变更错误账号就成了一句空话。很多乡镇年报、季 报不能按规定时效及时上传,自然减员就更难做到当季及时 注销,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动态管理,还有一段差距。5、申报资料繁杂,审批程序不规范。绝大部分高龄老 人生活难以自理,行动不便,又不会自己填报申请,加上农 村地区普遍没有照相、复印条件,个人申请信息表份数过多, 附件繁杂,给当
7、事人加大了难度,增加了额外负担。对策及措施:老年津贴制度属于福利的范畴,是在解决 老年基本生存之后的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倡导尊老敬老社会 风气的一种福利制度。根据我县高龄津贴管理发放运行情况 分析,对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管理发放工作措施,实行常态 化、规范化管理,提出一下几点对策和措施。1、完善高龄津贴资金保障机制。省市老龄办积极协调 省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于缺口部分的配套资 金,及时予以追加,确保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在贯彻 执行中不走样,不偏差。县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县老龄办按 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年初预算,确保高龄津贴落到实处。2、完善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化对高龄津 贴
8、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提高政策知晓面,确保适龄 老人不漏一人。增加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公开透明度,实 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跟踪、可评价,方便老人申领,做到入 口畅通、发放有序、服务到位,切实让老年人感受到党和政 府以及社会的关怀和温暖。3、完善高龄津贴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指导监督各乡镇、 街道办做好人员信息造册、建档及高龄津贴发放、账目管理 工作,做好调查、核实、审批及高龄津贴发放、免费体检工 作的统计和汇总。同时,简化审批程序,为基层老龄工作减 轻负担。高龄津贴政策执行是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制,不是审 批许可制。是一项社会福利政策系统中的服务项目,并非社 会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权利行为。因此,由乡镇
9、政府一级审核 甄别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即可,不必再行复印各种附件, 正式的申请信息表仅报县级老龄办审批留存一份。县、镇、 村三级分别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将电子版花名册上报省市老 龄办,不再建立纸质档案库,以降低业务成本,也为当事人 减轻申报中的成本负担。4、完善高龄津贴动态管理方式。各乡镇、街道办按程 序、按规定的时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 按季度组织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老 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变更、终止手续。对享 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进行审核,对达到申报条件的及时予 以申报;对达到上一个年龄段的及时对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对去世的高龄老人及时核对销户
10、,并将动态数据在审核后及 时向县老龄办反馈。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老龄工作 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老龄干部队伍力量 薄弱的问题,才能达到老龄事业有人抓,才能促进基层老龄 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因此,解决乡镇基层老龄干部编制问题, 也是当前完善老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5、完善高龄津贴发放办法。为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到高 龄老人手里,县老龄办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办在实际工作中, 坚持按高龄津贴发放“六统一”的模式运行,即统一领导、 统一标准、统一信封、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现金发放和统一 时限的发放高龄津贴,真正达到让政府、社会、老年人满意。6、完善高龄津贴发放监督机制。为了
11、加强对高龄津贴 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 理,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由县老龄、 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高龄津贴发放及管理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发放高龄津贴前在社区对享受待遇 的老人进行公示,引导高龄老人按照程序领取津贴,尤其是 在高龄老人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高龄津贴 时,提前向村委会(社区)提交缓领高龄津贴申请或委托其 近亲属领取,提供申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同时,对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贪 污、挪用、挤占或虚报瞒报、冒领津贴、违规发放、玩忽职 守、循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12、任,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从全国的经济发展条件来看,当前建立适度的高龄老年 津贴制度的条件相对成熟,同时也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各 地方政府必须正视并且重视这项制度建设,将其列入重点实 施工程和任务,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力所能及的老 年津贴制度。从各地建立高龄老年津贴制度的情况看,制度 建立的首要障碍是认识问题,而非财政问题。财政能力相对 有限的省份和地区也要重视老年津贴制度的建设规划,不能 因为财政能力的局限而把本地区老年人的权利置之不顾。老 年津贴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首先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意 义,然后建立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制度及机制,在调 整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
13、,随着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再增加 对老年人的津贴补助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以促进各地区老 年津贴制度健康发展。在完善老年津贴制度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的定 位及目标。由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当前的 老年津贴政策目标定位之一是通过对老年人提供高龄老年 津贴来缓解老年人贫困问题,并进而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质量及尊严。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体系完善之后,老年津 贴的定位则应趋于单一化,即以提供生存质量为目标。在发 展老年津贴制度时,要恰当处理和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全国 性的统一的高龄老年津贴起步要低,要兼顾地区差距,要建 立财政转移制度;同时,应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财力适当建立 其他补充性的老年津贴制度。在发展老年津贴制度时,要统 筹兼顾,做好规划,正确处理好生活收入型福利、医疗保健 福利、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老年人优待及 特殊老年人群体的社会福利关系。只有综合考虑各个项目的 发展及先后顺序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从总体 上达到老年社会福利所预期实现的效果。生活收入型福利的 发展不是独立的,应当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整体发展高度 出发,才可以形成相对合理及成熟的制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