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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2 .评估工作由清产核资工作组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3 .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现场价格等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4 .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街道农经站备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 .资产评估后,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有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