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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管理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定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报审查。二、承担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收集各类资料,完成野外调查工作,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结论和真实性负责。三、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四、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住建、发改、交通、水利、能源、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取得实效。五、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本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指导,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