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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美容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目录1 .生产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12 .经营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63 .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124 .网络销售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171 .生产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查要点序号违法情形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检查要点1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
2、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1.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2.实际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等产品描述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载明信息一致;3.产品是否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4.核实注册证是否有效,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功能查询验证。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医疗
3、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1.企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核实许可证真伪;3.一序号违法情形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检查要点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
4、可证。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是否涵盖相关产品;4.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3生产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
5、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1.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备案;2.实际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等产品描述信息是否与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载明信息一致;3.核实备案信息真伪,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验证。4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
6、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2.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中生产范围是否涵盖相关产品。5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形,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一序号违法情形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检查要点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7、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8、:(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企业依法处置。6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质量体系是否存在严重缺陷且影响产品安全、有效。7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9、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核查企业提供的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设备清单等资料,是否与现场车间、生产线实际情况一致。一序号违法情形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检查要点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
10、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的规定。8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七)维护和保养方法
11、,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
12、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检查企业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说明书标签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管理制度;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不良一序号违法情形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检查要点测,未
13、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事件监测和报告不良事件。10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15、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11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12擅自实质变更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且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己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检查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工艺、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和产品技术要求是否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一致。13擅自变更注册证载明的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