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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3)及相关法律规章要求,规范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计划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在钉钉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申请,申请通过后方能纳入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架构。二、工作要求科室主任(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要求,并严格监督落实。(一)职业健康检查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预
2、防保健科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科室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2、预防保健科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预防保健科应当组织对其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我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预防保健科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
3、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预防保健科向人事科提供相关名单,人事科出具正式书面通知相关科室,科室应当将其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预防保健科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协调。6、所在科室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7、预防保健科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3)职业性放射性
4、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保健科应当如实、无偿提供。9、院方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1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Ik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休假的人员需在钉钉上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申请,向人事科和预防保健科报备。(二)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预防保健科应
5、当组织本单位在岗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3、预防保健科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预防保健科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5、预防保健科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6、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还需参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
6、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证件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及时参加培训并更换。(三)个人剂量监测预防保健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1、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3)预防保健科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2、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
7、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放射装置、放射治疗等强放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三、总体要求1、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安全防护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操作(管理)工作。3、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和培训合格后由预防保健科到省卫健委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放射工作。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证有效期为2年,到期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复检和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安全防护复训。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还需参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证件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及时参加培训并更换。6、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7、所有职业健康体检(复检)、放射安全防护培训1(复训)、辐射安全培训I(复训)、个人剂量计监测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归档管理。本制度自2023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