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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 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仅计算至死亡之日前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业务问答,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明确: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 经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残疾赔 偿金应当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官方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业务问答L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经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受害人在诉讼 过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
2、等 级确定,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由于残疾 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该事实的发生应当认定受害人 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残疾 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但审理此类特殊案件 时,要注意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某花、孙某与陈某震、肖某、华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纲纷一案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基本案情】2013年3月29日,陈某震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 麒东线由西向东行
3、驶至江宁区麒麟街道西流高井村附近路段,停车后在向左 打方向起步过程中,撞到同向左侧孙某华(男,1956年3月23日生)驾驶 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孙某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 震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华不负事故责任。孙某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 折。2013年9月29日,孙某华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 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3年10月25日,该鉴定中心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孙某华左股骨颈骨折遗留左下肢丧失 功能25%以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孙某华的误工期限以自受伤之 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五个月为宜;营
4、养期限共计以三 个月为宜。2013年11月9日,孙某华因食道癌死亡。 孙某华的的父亲孙 某宽、母亲何某兰已分别于1983年、1999年去世,查某花系孙某华妻子, 孙某系孙某华儿子。陈某震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南京市白下区惠民废 品收购站名下,业主系肖军,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陈某震 与肖军均认可陈某震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系陈某震实际所有,双方系挂靠关 系。 查某花、孙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118708元(29677元/年X20年
5、X20%)、精神损害抚慰金IOOoO元。【裁判要旨】1、关于伤残等级确定后起诉前受害人因其他疾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 20年标准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 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 的护
6、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 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J 由此可知,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 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 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 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孙某华于2013年10月25日被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 级伤残,于本案受理前2013年11月9日因疾病死亡,其
7、收入损失的期间应 为15天,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为243. 92元(29677元/年X 15 天X20%),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意。查某花、孙某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20年 标准计算,不能成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 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 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 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 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 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 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 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