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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地方政府应急热煤储运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市县政府做好辖区内居民集中供热应急热煤储运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应急热煤储运”,是指市县政府为保证辖区内居民集中供热,主导储备和运输应急热煤的行为,由市县政府负责筹措安排资金和组织实施。第三条地方政府应急热煤储运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应急热煤储运所设立的阶段性补助资金。第四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年度市县政府应急热煤储备计划情况,省财政“一事一议”确定是否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第五
2、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筹措安排年度补助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加强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应急热煤储备计划,监督市县政府实施,考核应急热煤储备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制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做好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做好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全省应急热煤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热煤储备工作,编
3、制本地区使用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支持范围。按照省级应急热煤储备计划,市县政府实施应急热煤储备所产生的储运费用。第八条补助标准。对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应急热煤储备计划的市县,省财政按40元/吨予以定额补助。第四章计划下达和预算安排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地热煤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应急热煤储备计划,审核后下达年度不超过70万吨应急热煤储备计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开展应急热煤储备工作。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的热煤储备计划,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抄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应急热煤储备计划和确定的补助标准,省财
4、政厅在下年度省级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第五章任务考核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项目申报、审核等过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地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各地撰写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市县政府应急热煤储备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四条每年采暖期结束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和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其中,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应急热煤储备计划的,省级不予补助。第六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十五条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先组织实施,再任务考核、绩效评价,后拨付资金”的方式。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补助资金
5、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文件。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应急热煤储运支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县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落实整改。第十九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煤炭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市县政府处理,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处理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整改。第二十条财政和住建部门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