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相关法律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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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引入投资者或职工持股,将国有股降到非第一大股东地位;或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一些成长性公司,获得财务收益;或在新领域做孵化投资,培育种子企业;或为实现战略性目的进行参股投资。因上述原因,国有参股企业数量增加、比重加大。参股经营投资是国资监管难点和弱项,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出血点。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参股管理通知”)O次年,发布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参

2、股经营投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整改。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重点、难点、问题点进行归纳、阐述。一国有参股企业的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一步进行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

3、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除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外,其他以国有资本直接、间接出资的企业均属于国有参股企业。二投前管理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要求,国有企业投资需遵循国资投资原则、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投资及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并严格履行审核决策程序。(-)遵循国资投资原则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

4、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

5、,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同时,河南省、吉林省、四川省、天津市等省市政府国资委已出台相关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为国企投资划定红线。相关省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应在红线内。(二)把控投资方向,甄选合作对象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国有企业投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

6、开展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明确规定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超过上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5%、商业一类企业10%、商业二类企业8%、公益类企业5%。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

7、股方式,条款入章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中央企业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依法约定国有股东权益,条款入章。涉及国有资产特殊规定的条款,例如:评估条款、审计条款、有限购买权条款、企业信息报送条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竞业限制等,为保障国资退出的顺畅性,国资监管的合规性。上述相关条款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四)严格履行审核决策程序对参股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中,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涉及重大事

8、项需向上级公司或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及时报告、备案。三投后管理(-)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既不能把参股公司像控股企业一样全面管控,也要杜绝参股企业只投不管,到位不越位。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在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上,尽量选派人员。如在公司章程约定中适当增加重要岗位人员,由股东会任免,并采取累计投票制或约定由国有股东直接委派。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派得进人、管得住事、防得住问题。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规定“黄金股”条款,明确国有股东对特定事项的

9、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如:公司解散、重大交易、与实控人的关联交易等。(二)规范商号等无形资产使用中央企业“中字头”及各省市属企业“省字头”商号代表着国有企业信用。在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中,发现部分参股企业使用国有股东商号做背书,使用“中字头”“省字头”商号混淆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国有股东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根据参股管理通知的规定,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三)强化日常监测,关注投资回报由于参股

10、公司不同于控股企业,无法、不建议采用下达文件、指令的形式进行管控,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监测手段。内部,可以以季度为单位分析参股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股权代表了解参股公司运行状态,每年获得财务审计报告,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外部,可以通过征信、媒体等方式及时关注参股公司的社会信息披露。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参股管理通知要求,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

11、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建议在投前明确退出机制,例如约定国有股东回购权,在投资目标未达到的情况下,国有股东有权优先出让股权或其他方回购相关股权,保证国有权益保值、增值。(四)加强党的建设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参股管理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

12、,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党建引领企业建设的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股东争议解决中,发挥党组织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引领企业发展。四投资退出国有参股投资退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39号文”)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一)转让方式1协议转让根据32号令及39号文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股权:(1)涉及主业

13、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的;(3)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32号令规定,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仅在同一国企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

14、特殊情形下,可以将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39号文新增一种情形,即当交易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在实施非公开协议转让时,也可将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2.无偿划转根据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3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控股、实际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进行;(2)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3)报国资监

15、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批。3.公开转让根据3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产权受让方。转让方应严格遵守32号令及39号文等相关法规,按照初步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内部决策、申请挂牌、签订协议、审批备案、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等程序进行公开转让。(二)特殊类型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32号令规定,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特殊类型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须由出资企业报同级监管机构批准。39号文将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出

16、资企业。对于特殊类型国有企业具体包括哪些行业和领域,可参考国资委2018年9月25日答复,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综上,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各类所有制经济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对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加快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参股企业作用、地位的突出,对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管、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监管将逐步强化。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出台也将逐步填补监管规则的空白。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合规亦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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