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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商业、绿化)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一月一日在云南省师宗县签订:出租人:(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土地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矿用地,其四至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法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租金标准、支付及其调整1、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租赁
2、土地的期限、地块区位等情况,同意按照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确定该地块使用权租金为元/平方米,租金按年支付。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向甲方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年月日止的租金以及20年度的租金,其后年度的租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的租赁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3、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届时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标准。第四条续租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将土地恢复至本合同签订当时的状况。乙方同时应按规定办理土地
3、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五条土地上的建筑物1、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出租土地之上已经存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等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二。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对土地之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受让人取得相应的土地租赁权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甲方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及补偿在租赁期限内,除非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如甲方需依法收回租赁土地的,应当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
4、金,同时,应依法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纳租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滞纳金。2、如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则应向乙方退还多缴纳的租金,并按本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取证费等)。如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报有权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附件一:租赁土地的四至范围附件二:租赁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