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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监控隐私保护规定为加强医院监控录像的管理,保护医院职工和就诊人员隐私,严格管理监控录像,不经主管院长同意,任何人无权查看,违反规定者,一律交由考核办处理,视情节给予处罚。特制定如下规定: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系统查阅录像,医护人员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必须按规定要求处理。外来人员查看监控,保卫科要严格核查身份信息及监控查看部位,无误后再按规定处理,图像不得以任何形式拷贝、下载。2 .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3 .监控录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监控图像严禁外传,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4 .除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
2、人不得拷贝、下载录像。无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证明或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检索监控信息资料。5 .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监控室。6 .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7 .不准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8 .不准传播监控中发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他人的隐私。9 .不准损害他人声誉。10 .不准泄露监控录像内容。I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监控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自得私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主机上使用未经允许的介质(U盘,光盘等),严禁在监控主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12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删除监控资料。13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立即修复。14 .因不遵守隐私保护规定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15 .进入监控室不准携带手机、录像及录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