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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奖惩条例根据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以及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生管理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学生管理,落实向严格的管理要质量的办学理念,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奖惩结果作为评选各级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贫困扶助金发放等参考依据,并计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第一部分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给予下列处分,并将处分记入学生成长档案,对其所在班级量化考核做扣分处理。处分共分五级:1、警告:班内通报批评;上交不少于IOOO字的检讨书。2、严重警告:本级部内通报批评,告知家长;上交不少于1000字的检讨书。3、记过:全校通报批
2、评,通知家长到校领回,反省一周,上交不少于1500字的检讨书。4、留校察看:回家反省两周;上交不少于2000字的检讨书5、勒令或劝其退学:限期离校,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条:学生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扣班级量化分3分。1、考试作弊;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节,迟到、早退达10次;3、发型发色另类怪异、纹身、佩戴首饰、不按规定着装;4、上课、上自习不安静、做与学习无关的事;5、课间打闹、随意出入其他年级教学区;6、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泼水的、乱扔垃圾;7、校内骑车;8、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一般违纪)者。第三条:学生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班级量化分5分。1、违反第二条款中1
3、-8条任一条,认错态度不端正的。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迟到、早退达20次。3、恶语谩骂他人;侮辱他人者;有伤害民族团结的言行。4、异性间不正当交往、不雅举止。5、毁坏花草树木、破坏校院环境、破坏公物数额200元以下。第四条:学生违反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班级量化分8分。1、违反第三条中的1-5条任一条,认错态度不端正者。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节;迟到、早退达30次。3、扰乱课堂或自习纪律,影响他人学习或致使教师无法上课的。4、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者。5、一对一打架,情节较轻。6、作伪证、包庇他人、知情不报不配合学校调查者。7、毁坏花草树木、破坏校院环境、破坏公物数额200元以上
4、,500元以下。8、私拉电线、安装使用电器,私自触动校园内水、电、暖、燃气开关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9、组织参与打扑克、在学校过生日等违规活动。10、佩带、使用手机者。11、在校期间从校外买饭、接受送饭、将饭菜带入校园者。12、未经允许,私自外出者。13、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重违纪)者。第五条:学生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班级量化分12分。1、违反第四条中1-13条任一条,认错态度不端正者。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节;迟到、早退达40次。3、参与不良团伙、聚众打架、恐吓他人、引校外人员入校打架。4、自行在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5、在校期间外出上网一次。6、非正常渠道外出(如翻
5、墙、翻窗、攀爬大门等)。7、聚众打架,虽未造成人员伤害担情节较重者。8、毁坏花草树木、破坏校院环境、破坏公物数额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9、有偷盗行为,数额100元以内。10、未经允许,使用别人校园卡;捡到别人的校园卡,据为己用;IE私拉电线、安装使用电器,私自触动校园内水、电、暖、燃气开关设施造成不良后果。12、带烟酒入校者。13、购买或传阅色情读物、视频;散播不健康或反动言论。14、谩骂、威胁教职工,或不服从管理、有报复言行。第六条:学生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扣班级量化分15分。1、违反第五条中1-14条任一条,认错态度不端正者。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节;迟到、早退
6、达50次。3、吸烟、喝酒者。4、异性间不正当交往造成不良影响的。5、殴打他人;聚众打架情节严重;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威胁他人,索要财物;打架致人受伤。6、毁坏花草树木、破坏校院环境、破坏公物数额IOOO元以上。7、有偷窃行为,100元以上者。8、私拉电线、安装使用电器,私自触动校园内水、电、暖、燃气开关设施造成严重后果。9、主动与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者。10、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重大违纪)者。第七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办。1、一学期内受到两次同等级别的处分,相当于一个更高一级的处分。2、留校察看一般期限
7、为一年,期满后,若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可由个人申请,年级处出具详细材料证明,报政教处撤销其处分。3、所有处分(包括撤销处分)都要计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部分奖励条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根据情况给予学生所在班级量化管理酌情加分,也可抵消学生本人违纪扣分。受奖情况计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一、拾金不昧,根据数额多少(017分)二、见义勇为者(1-3分)三、参加志愿者活动(1分)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分)五、尊老爱幼,敬老院献爱心活动(1分)六、参加年级班级组织的活动(0.2分)七、参加学生会社团活动(0.5分)八、参加团组织的活动,(0.5分)九、参加校级,县级,市级,省级运动会(1-4分)十、参加学科竞赛获奖(1-3分)十一、县市统考成绩优异、成绩进步显著,提高级名次30名以上者(0.5分)十二、其他本条例于2023年3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