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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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健康与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卫生部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辐射工作是指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性工作人员。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放

3、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申请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协助二级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第八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安全检查,确保本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参加健康检查,工作场所验收合格,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采购、存储、使用、运输、送贮符

4、合国家和监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张贴实验室安全标识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日常检查并监督操作人员规范操作,配备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实验防护用品等。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及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从事辐射工作。取得合格证人员,在合格证有效期截止前,须再次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合理运用时间、距离、屏蔽设备等措施进行安全防护,严禁无防护措施

5、进行工作。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监测。第十二条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达到调查水平剂量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查明原因,制定有效防护措施。第十三条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每两年须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学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辐射工作。第十四条学生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五条需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向资

6、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提交供源单位的资质认证材料及许可证复印件、拟购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第十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监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准入手续。第十七条对新购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须聘请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环评部门进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及供源单位,报请省市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新购同位素加入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手续。第五章库房管理第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库房须设两名库房管理员,实行双人双

7、锁管理。第二十条库房管理员由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选派,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发放、回收、贮存及库房的安全防护等工作;负责建立严格的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档案及台账,对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做到“使用时日检查、不使用时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库房须设有明显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泄漏及监控报警系统等安全管理措施。第六章出入库管理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时,由库房管理员认真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记录。内容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名称、编号、出入库时间等,同

8、时领用人、管理员须在记录表上签字。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出入库时,管理员、领用者(经手人)须共同认真检查同位素种类、活度与标签是否完全一致,确认容器完好无损,安全防护措施等正常后方可交接。第七章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在运输前,必须按规定报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的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须使用专业车辆进行,运输过程中须有专人监运,并携带剂量仪器进行监测,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第二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在运输中,须使用专用的容器进行贮运,其安全防护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须划出工作区域,设立明显标

9、志,严禁其他人员误入现场。第二十八条实验室的实验环境、实验条件、防护设施及实验过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工作场所的规定,实行专人、专项记录,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确保人员、环境安全。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或射线装置使用前,须制订使用方案。其中包括使用方式、使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及实验后的处理等。第三十条辐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实验时,须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规定,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或收贮。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实验时,须由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实验结束后要立即将放射性同位素送回库房,严禁在库外存放。第九章工作场

10、所管理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时,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第三十三条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施工前,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省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省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五条辐射工作场所退役前,须将场所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转移出该场所(如发生核素表面污染,须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去污处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

11、监测并做出辐射环境影响报告,报省市辐射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获批后方可准予退役。第十章废源、废物送贮管理第三十六条拟送贮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单位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将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的相关材料报送省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审批,并负责协调、组织送贮工作。第十一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第三十九条辐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引发辐射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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