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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心标准术语中的陷阱书面形式2023小心标准术语中的陷阱书面形式正文内容合同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购房时,购房者签订的大部分合同都是由开发商或中介公司提前准备的。如果买方不仔细看,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他就会安全地签订合同,这往往会埋下隐患。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张小姐身上几个月前,她对中介公司a的一套二手房很满意,所以中介公司的服务人员带她去看房。在看房之前,应服务人员的要求签署了看房清单。服务人员说,房屋检查单只是为了证明她在工作时间工作,没有法律意义。因此,张小姐在没有仔细查看房屋清单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名,事后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看完房子后,张小姐对房子的情况很满意,但由于房价高,
2、拒降价,她没有谈判。不久,张小姐在另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看到了这套二手房。经过讨价还价,张小姐成功地买下了房子。但不久,张小姐收到了a公司委律师的一封律师信,要求张小姐根据“愤议”支付双倍佣金,理由是张小姐与房主有私人交易。张小姐突然显得很傻。原来,在她签署的房屋清单上有一小行“备注”,这就是律师信中的所谓“愤议”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的吴伟刚律师说,很多像张小姐这样的人在没有注意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匆匆签了字。一些公司利用这一点来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对事先制定的标准条款进行不引人注目的“评论”。对于这样的标准条款,消费者必须有长远的眼光标准条款不同于一般合同条款。本合同的一般条款由合同双方经过反复愤商
3、和讨价还价后商定。标准条款是不同的。它是由一方(通常是经营者)事先起草,与未指明的多数人(通常是消费者)签订合同,这些标准条款的相对方只能对条款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或拒而不是在正常情况下进行愤商,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消费者通常很少注意这些术语,也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或者,尽管他们知道它们的存在,但他们不阅读它们,因为大多数术语都是冗长的小词,不容易阅读;或者由于条款的措辞而难以理解条款的真正含义;而且,即使你能理解它的真正含义,知道它是一个对你不利的条款,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标准条款有很多缺点,各国法律对格式条款作了各种限制,以防止格式条款的生产者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保护合同相对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多限制性规定,如格式条款有“免责”三种情形,”加重另一方责任”和“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被视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张小姐签署的看房清单上的“备注”实际上是一个无效条款。她不需要向A公司支付双倍佣金。然而,张小姐的经历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应该注意合同中容易被忽略的“备注”,并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心标准术语中的陷阱书面形式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