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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明电发往见报头签批郭树清等级特提部委号鲁安办明电20159号鲁机号抄送:各市安监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吸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分期分批启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1565号明电下发后,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暂停了部分企业的试生产,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
2、所提高。根据当前实际,决定分期分批启动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化工建设项目,2015年11月1起,按照程序规定启动试生产。(三)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设区的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凡是不符合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规定要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或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试生产前的安全条件确认、未执行化工装置试生产报告制度的,一律禁止试生产。二
3、、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试车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以下简称十个严禁),强化试生产环节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9年出台的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进行了修订完善(见附件)。各级安监部门和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试车规范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试车方案,进一步规范化工装置试生产的必备条件、基本程序和标准要求,全面核查各类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调试状况,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十个严禁的规定,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每项措施都
4、有人管、有人抓。三、认真做好试生产前安全条件确认。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确认试生产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健全和到位情况,以及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参与试车人员的培训及实操技能掌握情况;检维修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情况;装置设施的清洗、吹扫、置换、试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可燃有毒监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和投用情况;电气仪表的调校及完好情况;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整改
5、。对符合建设项目试生产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要出具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四、强化对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要建立和实行化工装置试生产报告制度。试生产企业在试车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照试车规范实施重点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市、
6、县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生产企业档案,将试生产企业情况逐级向省安监局报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五、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我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及化工生产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查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分批恢复试生产,不能简单处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附件:一、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3日附件一: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突出抓好试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7、特提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一、试车方案未制订,试车条件未经确认,严禁试车。二、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禁试车。三、参与试车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试车。四、安全设施不完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五、特种设备未经依法检测检验合格,严禁试车。六、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不落实,严禁试车。七、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严禁试车。八、现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严禁试车。九、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严禁试车。十、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试车。附件二:山东省化工
8、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编制说明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山东省安监局于2009年6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通过总结吸取近年来我省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山东省安监局于2015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9、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组织准备第三节人员准备第四节技术准备第五节安全准备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七节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八节其它准备第三章预试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机试车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第四节联动试车第四章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试车条件第二节试车方案及标准第三节倒开车第四节试车队伍第五章停车第一节常规停车第二节紧急停车第六章生产考核第一节试车总结第二节稳定运行考验第三节生产考核第七章附则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3
10、、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附录:1、用词说明2、参考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
11、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第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第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
12、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第二章生产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第九条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
13、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第十条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
14、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第十一条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第二节组织准备第十二条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
15、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第十三条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第十四条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第十五条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