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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约编号 商铺编号 商业广场(注册名:商业广场)位于市区路旁(以下简称广场),是由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并由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商业广场营运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管理公司及商户共同遵守。公约本着维护商户共同利益而制定,旨在使各商户能清楚知道有关本广场的综合营运管理服务事项,明确自身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与管理公司一道营造一个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的经营环境。本公约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商业广场各单位之商户均须遵守本公约,并受其约束和保障,履行各自的义务。商户如有疑问,可向管理公司查询。公
2、约具体内容如下:(1)管理公司及商户之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公司依法按本公约承担管理责任,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1)管理公司负责广场的营运管理,负责广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保持广场公共地方整齐、清洁、美观,并负责广场安全秩序维护工作。2)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多数商户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拟订管理规定,以便更合理地管理广场,服务商户。而商户必须遵守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管理规定。3)管理公司负责协调安排广场之广告宣传活动。4)为维护商户的合法公共利益,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户收取广场的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5)管理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核准(或合同约定)的收
3、费标准向商户收取管理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未交者,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未缴费者,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费用催缴工作并停止对其有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商户负责。6)商户合同签订后,如在开发商交铺1个月内仍不进场装修、进货的,公司将收回铺位;商户欠费达1个月以上,且又无法联系到的,公司通过旁证单方收回铺位,不再另行通知。7)对欠缴各项费用的商户,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向有关当局申请拍卖其在广场财产,用于偿还所欠之费用,而补偿后之余额,管理公司将退还给商户,对于拍卖后仍不能偿还所欠费用,管理公司保留继续追缴权利。8)管理公司有权清理或更正广场范围内任何非法加建物、
4、潜建物、障碍物及私自悬挂广告、字牌、天线等装置或物品,并有权向违例者追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9)广场的公共场所、外墙立面、屋顶、所有广告位、管理公司指定的专用设备和设施等的使用权,归管理公司所有。10)管理公司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负责对该市场公共地方的维修、清洁、绿化等服务。管理公司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广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11)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商户的投诉,并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12)管理公司代表所有商户向市政府各单位、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广场公共事务洽商和协调管理。13)管理公司所有员工须尽职尽责,热情为商户排忧解难。认真做好各项管理服
5、务工作。14)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公约及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之实施细则,各商户均须共同遵守和履行。15)未尽事宜管理公司可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2)商业广场商户,如遇任何单位出售、转让或转租,其受让人亦须履行和遵守本公约各条款。商户之权利及义务如下:1)商户依法享有对所租赁之商铺的使用权。2)享有对广场公用设施(不包括广场的公共场所、外墙立面、屋顶、所有广告位、管理公司指定的专用设备和设施等)之使用权,但须遵守并执行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3)享有对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及投诉权。4)享有对广场各项管理制度之建议权。5)商户享有对商铺室内的二次装修权,但须按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
6、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管理公司申报装修方案,涉及到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商户还需报政府批文(如消防、环保等),办理相关手续,该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商户自己负责。6)商户每月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7)商户应负责自身物业的室内装修和设备保养及维修,不得改动室内原设计设施(如消防系统等)。8)广场内通道和公共绿化地带及有关公共设备、设施,广场内全体商户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擅自占用。9)商户不得在商铺门外附加陈列柜或其他向外伸展物,即一切货物只能放在各自铺位内。10)为保持建筑风格和环境的美观协调,各商户未经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附属地方随意乱搭、乱建和改变外墙涂料及颜色,商户
7、如需安装室外设备或外露之门窗需要油漆,须征得管理公司同意后由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保持项目的美观和协调,费用由商户负责。11)因商户使用不当,致使下水道或其他排水设施堵塞或电力中断等,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商户负责承担。12)公共设备、设施的重大维修,商户需按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维修费,以确保维修工程如期进行。13)商户须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着装整洁,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吵架、打架、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非法活动。14)商户自接管理公司进场装修通知之日起开始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水电费押金、垃圾清运费等)。15)货
8、物起卸:商户应遵照管理公司所安排之时间、地点及货运路线起卸货物。16)营业时间为:超市(每天)7:30至22:00;百货区(每天)10:00至22:00;二楼(每天)10:00至22:00(管理公司可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更改经营时间),各单位商户均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有权在营业时间外第一时间内对商户员工进行清场。17)每天营业时间结束时,商户应确保:a.锁好各自的营业商铺及关闭门窗;b.财务票证及重要文件应保存好,以防意外遗失或失盗;c.关闭水、电及电器空调开关;d.保险锁匙应随身带走,商铺现金库存不应超过500元;e.商户应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8)因未能严格遵守本规定而造成事故
9、者,商户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19)商户如需超时经营,必须于当日上午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便按时提供相关服务,商户应按规定交付超时营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20)商户不得占用广场公共地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其他商户的行为(如噪声、气味、震动等),商铺噪声不得超出55分贝,商户不得在项目内使用带锯加工。21)在任何情况下,商户不得违反消防条例及物业管理规定,广场及商铺内不得贮存以下物品:a.易爆、易燃品或有毒、有害危险品;b.军火武器、弹药;c.不得饲养动物和禽鸟;d.私用电单车或自行车等车辆;e.政府查禁之物品。 22)商户有权向管理公司提出口头或书面投诉,或提出各项合理改善之建议。23)未经
10、管理公司同意,商户不得修改钻凿市场任何部分,亦不得更改其物业结构。24)商户不得阻碍管理公司对房屋和设备的正常维修。25)商户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抄表员的工作,并应为抄表员在工作上提供方便。26)管理公司所给予商户之任何许可证只能作该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视为管理公司放弃有关条例,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作该项申请手续。27)商户须正确使用、爱护公用设施及设备,不得做任何损坏公物之行为。28)商户应对本人及其雇员及访客的行为负责,如果上述人员之行为因侵犯其他商户利益或对广场造成损失,该商户必须向管理公司或遭受损害的其他商户做出赔偿。(3)管理与维修1)保修期在商铺租赁后一年内,商铺内凡属开发商施工
11、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损坏)均由管理公司负责协调维修,一年保修之内容如下a.屋面漏水;b.室内地坪空鼓、开裂、天花漏水;c.主体外墙、油漆饰面脱落;d.外墙渗水;e.室内供水系统管道漏水、主体电源电线漏电;f.室外上下水道漏水、堵塞、道路凹陷;g.钢盘、混凝土、砖石砌砼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的。2)由于商户使用不当所致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管理公司将尽力为商户所承租的商铺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商户自行装修所涉及结构、管道、防渗水及电路施工,管理公司均不予包修。3)保修期后的商铺日常维修,由管理公司安排维修,费用均由商户承担。毗连部分由商户共同分摊。(4)其它事项1)本公约用
12、中文书写,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2)本公约未尽事宜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修订或补充,并由管理公司负责解释。3)按照本公约管理公司须送达之任何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如已登记于管理公司的客户姓名及地址,管理公司预付邮资,并寄往该商户登记之地址或放置于该商户单位内,即作为送达妥当有效论。或将各类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张贴于公共地方显眼处,亦作为送达妥当论。4)附注说明: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阐述管理公约在辖区入租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经已入租业户、商户中持有半数以上的业户、商户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管理公约对本项目所有业户、商户具有约束力。甲方: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章): 乙方(商户): 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铺位号码:商业广场(注册名:商业广场) 层 区 号 邮编: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