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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建设单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依法与施工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均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向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或违法发包导致被保险人被拖欠工资,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
2、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六)被保险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七)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八)被保险人与雇佣方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劳动 合同;(九)被保险人与雇佣方就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或工资支付事 项、金额等存在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包括在内。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之外提供劳务所对应的工资损失
3、;(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各项间接损失。保险金额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金额确定为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 金额为限。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被保险人 参与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期限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 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人义务
4、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 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 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5、后,应当 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 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 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 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 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
6、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本 合同涉及的保险事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 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交清全部保险 费。第十五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项目投保时需要);(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
7、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 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 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 险,并应及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应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过向当地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申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投保人拒绝 或拖欠支付工资的调查
8、认定结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 安机关报案。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 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人有权请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 要的行政措施,对投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 人做出相应处罚,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交以下单证:(一)索赔申请书及保险单正本;(二)损失证明;(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 定结论;(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9、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 失为基础:(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在累计赔偿金额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先后顺 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约定:(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10、;(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 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 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经当地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 保人。保险合同因工程提
11、前竣工、投保人完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而 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 律规定为准。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 束力的文件,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 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建设单位是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 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等 权力。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 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 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如下凭 证:L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的记录;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明身份的证件;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 记录;4 .考勤记录;5 .其他劳动者的语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