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所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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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文物保护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XX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市文物保护所。XX市文物保护所(XXX考古基地XXX考古工作站)(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所),住所为XX省XX市XXXX。第三条文物保护所是经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文物保护所开办资金XX万元,由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第五条文物保护所宗旨: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

2、产。第六条文物保护所业务范围:对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记和评估;文保单位的调查、推荐、认定、申报和“四有”建档;地下文物抢救性清理发掘;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及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前期审核的辅助;对文物单位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辅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人类遗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管理的辅助;文物保护项目及方案编制指导;桥头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辅助;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第七条文物保护所行业管理部门为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第八条文物保护所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文物保护所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

3、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文物保护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文物保护所党组织负责人、所长、副所长;(S)审查文物保护所章程;(四)监督文物保护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文物保护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所,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文物保护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文物保护所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所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所保障条

4、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文物保护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文物保护所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XX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文物保护所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文物保护所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文物保护所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文物保护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5、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文物保护所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文物保护所宗旨,维护文物保护所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文物保护所目前有3名党员,参加博物馆党支部活动;若以后成立党支部,按第十三至十八条执行。第十三条文物保护所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

6、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四条文物保护所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文物保护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所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六条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党员

7、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文物保护所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七条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八条文物保护所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文物保护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九条文物保护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二十条文物保护所设所长1名。

8、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所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干部队伍建设,包括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任免、录用、考核、奖惩等;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年度资金预算及基建项目;重大项目(活动)的安排,资金使用(3万元以下所长办公会议仪事决策、3万元及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项目;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需提请集体决策的事项议题,由各相关科室提

9、出,由综合科汇总报文保所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未充分征求意见,不得临时动议。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所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

10、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2个,主要职责分别为:(一)综合科:负责单位日常运转、负责内控体系建设,负责全所人事、人才、外事、保密、资产、采购、招投标、基建项目等工作。组织协调并督促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各项决议,协助做好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财经纪

11、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核算,做好财务统计分析,配合完成各项财务审计及检查工作。负责项目前期申报、经费申请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业务规划编制、工作总结编报等工作;负责牵头文保单位的调查、推荐、认定、申报和“四有”建档。(二)文物保护安全科:负责对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记和评估;负责地下文物抢救性清理发掘;负责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前期审核的辅助;负责对文物单位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辅助;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人类遗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管理的辅助;负责文物保护项目及方案编制指导;负责配

12、合桥头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配合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工作。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所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文物保护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文物保护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所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监督本章程、本所规章制度

13、和本所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本所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财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所领导班子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制度。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三十条文物保护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

14、、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文物保护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三条文物保护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文物保护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文物保护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

15、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文物保护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文物保护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文物保护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保护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文物保护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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