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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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最高额抵押合同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抵押人(全称):江苏通宇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20111000200905130031N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季友兵住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乌江桥北大街88号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南京市栖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洪亮住所(地址):南京市龙盘中路95号邮政编码:210016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4819709为了确保 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 (下列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2、期 间与最高债权余额内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下列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 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 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 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一月日起至 年月一日止,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 写)肆仟捌佰万元整。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含债务到期时间。1.2 本合

3、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含 人民币贷款O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分别约定。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与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第四条抵押物4.1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 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4.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根据, 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

4、际处理抵押物的 净收入为准。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孳息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第六条抵押物的登记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务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6.2 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 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6.3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 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抵押

5、物的占管7.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 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 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7.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同意抵押权人的监督检 查。7.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 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

6、4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失扩大,同时立即 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或者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7.5 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时,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 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能够提早行使抵押权。 提早行使抵押权后仍有缺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抵押人因抵押物价值减少获得赔 偿,抵押人应当在所获赔偿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 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7.6 因公共利益需要

7、征收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 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早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存入抵 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如获得补偿的方式为土地置换,抵押人 应当以所获得的置换土地作为该笔贷款的补充担保,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价值不足的, 不足部分应另行足额提供担保。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8.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 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

8、金额应 当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8.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 押权人权益的条款。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 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或者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 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第九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9.1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者债权人提早收回主债权;9.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

9、生;9.3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9.4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者被撤消;9.5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10.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确定时,债务人未履 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 一致的,抵押权人能够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0. 2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者抵押权人根据 主合同约定提早收回主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

10、从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双方未就抵押权实 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能够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0 . 3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10.4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十一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10.5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1 . 2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 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方面的

11、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者虽属 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能够设定抵押,不可能受到任何限制, 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没有出租,或者虽已部分或者全部出租,但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已提供承 租人承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无偿解除租赁的书面文件,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 人。12 .3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抵押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 者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抵押人依本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承担担 保责任。13 .4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

12、人:13.4.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含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 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或者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等,抵押人应当提早30日 通知抵押权人。13.4.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歇业、 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住所、电话、法定 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口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11. 4.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改变土地用途的,抵押人应当提早30日通知抵押权人。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IL 4款所列事件或者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 本合

13、同项下的担保责任。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依法转让部分主债权 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人依法转让部分主 债权同时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承诺予以确认。1.1 7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不管抵押权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 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1.8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 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在抵押权受到或者可能 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

14、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11.9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者 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1.10 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 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缺失。12.2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作虚假声明,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所作出的承 诺,或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

15、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 物保险或者抵押登记,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给抵押权人 造成经济缺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2.3 3非因抵押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缺失。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依法或者依本合同约 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13.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者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也不 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3.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1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1.1 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1.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2 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 1 O15.1 C15.2 ,第十六条附则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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