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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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案例正文采集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案【案情简介】2023年6月23日,石台县林业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取得相应用地许可后开始矿山基建施工,主要建设内容为矿山开采、钢构厂房和矿山运输道路。经调查,该公司矿区范围外运输道路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用地。2023年7月150,石台县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实地勘测,经初步勘测并比对石台县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矿山运输道路,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5536公顷(8.3亩),

2、违法用地类型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根据石台县林业局提供的问题线索,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再次对该案件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情况基本一致。由于非法占用林地受到破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要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函告石台县检察院,上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取得上级同意后,立即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立案,推进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9月20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非法使用林地造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2023年9月23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生态损害赔偿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有限期内提出

3、听证申请。2023年10月27日评估专家组一行对该公司施工场地周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资料收集。2023年12月8,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2023年12月2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2023年1月11口,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正式结案。【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4、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皖环偿领办(2018)1号)等文件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发生生态环境损害;2.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发出磋商告知书,双方具备磋商合意;3.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4.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者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在涉案公

5、司施工之前,国家二级公益林地主要存在林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水源涵养和净化空气等生态环境价值,该公司为方便运输,对原有道路进行了拓宽硬化,并在公益林地范围内修建了厂房,导致了林地的破坏,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并造成其无法恢复。后期,该公司对该山场进行施工,截止2023年8月25日,总使用土地面积6583平方米,其中林地5536平方米,非林地1047平方米。使用的林地全部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其中3985平方米已修建了道路和厂房,无法恢复;1551平方米林地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了植被恢复,成活率达90%以上;1047平方米非林地面积已全部进行了复绿。此外,针对被道路或厂房侵

6、占,无法开展现场生态修复的林地,选择异地等比置换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实施生态赔偿。【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石台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首例案件,不仅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还解决了我们生态环保部门对破坏生态一罚了之的问题,这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使守法经营成为一种常态。本案由县级两部门共同参与调查,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现场踏勘、分析评估,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根据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赔偿金额,同时由辖区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意见,确保了本案顺利结案。在以后的工作中,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更加深刻理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明确改革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能力水平,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通过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促使赔偿义务人要进一步汲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深刻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管理水平,守住企业发展的绿色底线,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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