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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基础设施项目BT合同范本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范本回购人:投资人:签约地点:签约日期:陈述 5第一章特许权 5第条定义与解释 51. 1定义 52. 2释义 8第2条双方义务 92.1 特许权的授予 93. 2 担保权 94. 3投资人的要紧义务 95. 4 回购人的要紧义务 106. 5建设期 102.6建设期的延长 10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 103. 1投资人条件 107. 2回购人条件 107.1 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 11第二章 投融资 11第4条项目融资 117.2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117.3 项目资本金117.4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17.5 担保权益118. 5融资
2、文件 114. 6资金使用 12第三章项目监管 12第5条项目监管 125. 1回购人的监管权 125. 2财务监管 129. 3监理机构的监管 12第四章项目建设 13第6条土地使用 131. 1征地、拆迁与补偿 136. 2 建设用地的权利 137. 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138. 4临时用地 139. 5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13第7条前期工作 14第8条设计修改与设计变更 14第9条施工 1510.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 1511. 2回购人的要紧义务 1612. 3建设工程质量1713. 4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方案 1714. 5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 17第10条进度计划及操纵 1815.
3、1进度计划 1816. 2进度报告 1817. 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918. 4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919. 5工程停建或者缓建 20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 20第11条完工延误 2020. 1逾期赔偿金20第12条合同终止 2021. 1终止合同 2022. 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21123. 3终止后的支付 21第六章验收与移交 21第13条工程验收 2124. 1验收标准 2125. 2验收 2126. 3重新验收 2227. 4检验争端 22第14条单项工程移交 2228. 1移交的范围与时间 2229. 2移交文件 2330. 3技术移交 2331. 4移交效力 2332.
4、 5合同的取消与转让 2333. 6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2434. 7移交证书 2435. 8投资人设备的移出24第15条项目整体移交 24第七章缺陷责任 24第16条缺陷责任期 2416. 1完成收尾工作与修补缺陷 2416.2缺陷责任期 25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与支付 25第17条回购款计算调整 2517. 1回购款的计算 2517.2回购款的调整26第18条回购款支付 2718. 1回购款的支付 2718.2支付延误 2718.3审计 27第九章各方的通常义务 28第19条回购人的通常义务 2819. 1遵守法律与合同 2819. 2支付回购款 2819. 3协助批准 2819. 4
5、协调与配合 2819. 5法律与条例变动 2819.6征地与拆迁 29第20条投资人的通常义务 2920. 1遵守法律 2920.2 全面管理2920.3 资金管理2920. 4法律与条例的变动 29第21条环境及文物 3021. 1环境保护 3021. 2付款到期日 3021.3保护考古、地质与历史文物 30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 3122. 1项目文件的协调 3123. 2保险 3224. 3知识产权 32第十章不可抗力 32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 321. .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3223. 2通知 3324. 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与延误 3325. 4减少缺失的责任与协商 3326
6、.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3327. 6灾害保险与项目的修理34第十一章合同转让 34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 3428. 1 由回购人的转让 3429. 2 由投资人的转让 34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35第25条解释规则 3530. 1合同文件 3531. 2完整的协议 3532. 3变更 3525.4可分割性 35第26条 争议解决 3533. 1定期讨论 3534. 2友好解决 3535. 3诉讼 3536. 4诉讼期间的履约 3637. 5继续有效 36第十三章附则 36第27条其他规定 3638. 1义务的分别性 3639. 2通知 3640. 3不予放弃 37第28条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3
7、7本协议由 (如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正式设立与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下列简称“回购人”)与(如太平洋建设集团公 司)(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 “投资人”)于二OO _年_ _月 一日在中华人民共与国 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与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二、(如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城市基础设施投咨特许经营权管 理办法及关于加快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三、(如昆明市人民政府)
8、意向决定(如昆明市西山区)行政区 划内的(如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使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 进行建设,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与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 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如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特许权笫1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与语句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协议”: 指云南省 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含附件一至附件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市政府”:“有权部门”:“适用法律”:“项目公司“项目”或者“单项工
9、程”:“回购人”:“投资人”:“总承包人“总承包合同“贷款人”:“融资文件”:“生效日期”:“移交日期”:指云南省 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与经许可的受让人。指中华人民共与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政府及其 任何下属机构,与对项目公司或者本项目或者其任何部分 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与权力机构。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司 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有关法律与法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 成立与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指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
10、政府使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同意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 工程项目。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指云南省 政府O指 O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 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 商。: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者其它资金提供人。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者由金融 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 文书。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与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 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指回购人同意
11、投资人移交全部或者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 并自如今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者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指根据第16. 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与/或者各分项分部工程与/或者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12、“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 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与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临时工程”:指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指由投资人或者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者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与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通常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 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估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 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 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
13、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 且此变化操纵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 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者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回购担保文件“回购承诺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环境污染”:“不可抗力”:“项目文件”:“进度计划”:“投资监理人”:“监理合同”:“违约”:“投资咨询人“技术咨询人1.2释义在本协议中: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 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操纵范围(见具体施工合 同)的变更。指 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有关文件。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指工程的规划、
14、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 与竣工,包含场地勘查与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 保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与与建设过程 有关的其它活动。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含施工临时用地。指项目之上、下、或者周围的空气、土地或者水或者其任 何部分的沾污或者污染,且该等沾污或者污染违背或者不 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具有第23. 1条所规定的含义。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与备案的投资监理机 构。指投资人与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 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 者不可抗力、或者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