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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雷去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院、系)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开除学籍、退学处理、记过、警告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 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第四条*学生的申诉,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 学生。第二
2、章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党 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 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第七条 教师代表由工会推荐,任期二年;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 席、社团联合会主席、学生会学生权益中心主任担任,任期一年。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二)召集和耳寺学
3、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三)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四)在相关议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不能达到规定票数时,作出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副主任代行上述职权。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羯口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规定的 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二)违纪处分的决定;()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决定。第十三条学生
4、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 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四)申诉人本人亲等签名;(五)申诉日期。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学生的申诉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主任决定受理
5、,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二)学生的申诉事项经核实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做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书内容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超过 期限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案卷查阅 权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不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当事学生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的权利与期限。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
6、主, 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 书面说明/是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它必要的方式。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事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或 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 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如上述需
7、要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复查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复查决 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主任缺席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对于 回避事宜有争议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复查工作。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程序:(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二)学生违纪事实调查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8、(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 议;(四)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就是否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进行表决。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 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本人。要求申诉 人补正申诉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正的申诉书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复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二)复查处理决定的理由;()当事学生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9、应当加盖学校申诉委员会印章。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由其签收; 对不能直接送达本人的,可以邮寄送达其父母或成年家属;若邮寄地址不祥,则可以在 校内公告栏内予以公告,30日后视同送达。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 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终结后,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基于类似的事实和理由再 次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十七条在复查决定做出之前,
10、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 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 程序的,可安排事实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第二十九条 主持人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 人有权申请回避:(-)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十条听证申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三)质证权;(四)申帧;(五)最后陈述权。第三十一
11、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其退 场;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 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 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三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 纪律。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12、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翔口依据进行陈述;(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说S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 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三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 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 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和本处分在内。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