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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某公司伪造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报告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与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季度比对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执法人员随即调阅2023年5月14日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自动在线设备季度比对监测并未进行水样采集,比对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与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内明确该检测技术公司为该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包含自动在线设备季度比对监测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在确定了违法主
2、体后,2023年7月14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检测技术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调取了该检测技术公司的试验原始记录表,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月26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未按时申请听证。8月4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检测技术公司罚款10万元,对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李某(该公司业务经理)罚款2万元。二、法律分析该检测技术公司未开展水样采集和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实验,出具了自动在线设备季度比对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
3、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检测技术公司罚款10万元,对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李
4、某(该公司业务经理)罚款2万元。三、案件启示(一)拓宽监管思路,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环境监测机构不是环境污染产生主体,在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中容易被忽视忽略,但是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于环境污染主体是否违法的重要判断依据,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分必要。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中,应当拓宽思路,不仅要关注环境污染产生主体,还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等与环境污染产生主体密切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管全面有效。(二)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行政争议。本案中执法人员逐一核对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历史数据与比对监测报告,锁定异常数据,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调取自动监控站房的视频资料,调取该检测技术公司的试验原始记录表,证明该环境监测机构不进行水样采集和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实验,伪造数据出具自动在线设备季度比对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证据链完整有力,企业对处罚结果未申请听证、未提出复议或诉讼,自觉缴纳罚款,避免了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