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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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1号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

2、、发布、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3、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市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

4、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专项规

5、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或者负责规划工作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第十一条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

6、征求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

7、形象的;(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三)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四)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五)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六)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七)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A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十五条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第十六条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第十七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实施的济

9、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继续适用于该专项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活动。第三章设置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预留广告位的,设置户外广告可以直接申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其他区

10、(县)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第二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的使用权。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协议取得。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

11、,应当向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S)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因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本条例规

12、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审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传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

13、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撤回设置许可,户外

14、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但商业街区除外。商业街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公布。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第二十八条牌匾标

15、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提出或者公民投诉举报认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妨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门经核实并听取设置人陈述后提出处理建议;设置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代表、市民代表进行会商,出具保留或者整改意见书并通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确需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第四章发布与维护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内容应当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6、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第三十一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第三十二条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公益广告应当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城市建设、泉城特色等内容。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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