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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服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3、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工作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培育,逐步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建立水权交易管理制度。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监督并举报浪费用水的行为。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一经
4、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县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将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作为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第十条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制度。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务规划和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务建设项目,分别在规划制定阶段、工程规划及项目立项阶段、水资源论证阶段和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第十一条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业用水定额;国家和省行业用水定额均未覆盖的行业或本市实际用水单耗明显低于国家和省定额标准的行业,其用
5、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节水评价、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主要依据。第十二条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使用节水器具,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方案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按照“谁立项、谁办理”的原则,由市、县区审批部门分级备案。节水设施的方案设计审查及验收标准由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并
6、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十三条实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制度。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与节水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实行用水节水统计制度。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水节水统计工作。第十五条实行节水考核奖励补贴制度。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建立节水监管、考核和奖励机制,对在节约用水、循环用水、再生水利用、
7、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奖励。具体考核及激励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鼓励用水产品的生产者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对使用面广或者耗水量大的产品,鼓励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本市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8、的用水单位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采取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第十八条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下达和考核工作:(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委托市级管理的用水单位;(二)市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并由市级管理的用水单位;(三)从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取水的国家驻济机构以及省直、市直行政机关;(四)从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取水且年取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县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下达和考核工作:(一)省
9、、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或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委托县区管理的用水单位;(二)县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S)前款(三)、(四)规定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节水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用水状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近三年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水平衡测试数据、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当年度用水计划,对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按季度对其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条新增取水许可和公共管网内用水单位,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
10、划指标。在用水单位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许可取水量或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取用公共管网供水或增加公共管网用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公共供水管网内水表分户、变更户名、变更用水性质及水表停用与复接、销户等用水单位,应当及时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第二十一条用
11、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S)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四)拖欠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因地下水位下降影响泉水喷涌的;(三)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
12、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四)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或者使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五)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六)其它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第二十三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管网内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核定。(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二)因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S)县级以上人民
13、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用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培训工作;(二)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S)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按照节水用水统计制度的要求向节水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四)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或两个以上用水单元的,应当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五)加强用水节水设施、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14、(六)有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保持再生水设施良好运行,不得擅自停运。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高于1000立方米低于30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其他非居民用水户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当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新的水平衡测试。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于测试完毕1个月内报节水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调整用水计划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
15、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降低用水单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器具,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建设节水型单位。第二十八条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和辖区内居民生活节约用水的指导,建设节水型社区、居民小区。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严格控制景观用水。道路清洁、绿化和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园林和林业绿化、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消防
16、给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跑水漏水或者取作他用。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控高耗水行业用水。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当采用节水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损耗,对尾水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应当采用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第三H一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