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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支持发展深海科技产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推进深海科技城产业发展,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经费来源】深海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崖州湾科技城发展经费(产业优惠政策经费)中安排的专门用于促进深海科技产业发展工作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支持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
2、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城深海科技企业集聚、扩产增效、科技创新、融资发展、人才发展、产业生态建设、以及产业特色发展等。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深海能源、海洋工程装备、深远海探测、海洋生物、海洋碳汇等涉及“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领域内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以上统称“深海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含新型研发机构)。第六条【申报条件】(一)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关系在崖州湾科技城内。(二)主营业务须为深海科技产业或与深海服务直接相关。(S)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实行独立核算、无失信行为。(四)与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签订了入园协议。(五)在崖州湾科技城连续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第七条【不予支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或取消申请资格:(一)对申报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在“信用中国”、“信用海南”、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存在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三)申请单位不符合本措施有关规定的;(四)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支持产业全周期发展第八条【产业项目落地支持】1A类企业落户奖励(I)A类制造业企业落户。“世界500强”
4、制造业企业在科技城新设立或新迁入控股子公司,项目落户后前三年或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在科技城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6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4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达到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在科技城新设立或新迁入控股子公司,项目落户后前三年或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在科技城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达到1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
5、额的3%给予最高4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达到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A类服务业企业落户。“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在科技城新设立或新迁入控股子公司,在科技城落户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6亿元以上且实现地方财力贡献达IOOO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800万元落户奖励。“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科技城新设立或新迁入控股子公司,在科技城落户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实现地方财力贡献达8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落户奖励。2.B类企业落户奖励对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
6、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科技城的,按落户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总部迁入科技城的,按落户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 .C类企业落户奖励对入选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总部迁入科技城的,按企业落户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工业产值的10%,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4 .D类企业落
7、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科技城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科技城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IOO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第九条【扩产增效提质支持】5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含购买土地价款,下同)纳入科技城统计的纳统企业,年度完成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投资额(以经科技城备案入库的审计评价单位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按其固定
8、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IOOO万元奖励;年度完成1亿元及以上投资额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本条款,同企业同项目不得与第三条重复享受。6 .企业规模增长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研发制造类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7 .企业小升规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
9、奖励。8 .产业链内循环采购奖励鼓励科技城产业链内企业循环采购辖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年采购支付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采购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9 .“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入选(含复审通过)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科技
10、创新投入支持】I1研发投入奖励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IOO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12 .研发中心建设奖励对新获批的深海科技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
11、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深海科技类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省级晋升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已获得科技城管理局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不再给予研发中心建设奖励。13 .科研合作支持对与科技城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企业,合作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与科技城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
12、学研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企业,且合作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14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对上年度新增的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对每个单位及个人资助总额不高于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对
13、单个单位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个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15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企业融资发展支持】16 .企业上市奖励(1)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IOo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
14、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3)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对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17 .获得投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金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城内企业,按照获得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18 .贷款贴息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抵押担保、海域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对
15、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1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10万元。19 .融资担保支持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的30%给予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10万元。第十二条【企业人才发展支持】20 .核心团队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研发制造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2
16、5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4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中,核心团队成员需在科技城连续工作的时间要达到12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科技城工作。企业核心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一般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已享受科技城其他人才政策资助的不重复享受。第十三条【产业生态建设支持】21 .产业空间租赁和购置支持对在科技城购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经核实房屋为经营自用的深海产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房费用的15%,分3年给予资助。对在科技城租用研发办公或生产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