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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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市级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按

2、规定比例上解到市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专项基金。第三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构成:(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二)利息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四条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市人

3、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年度。第六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计提。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度2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时,暂停提取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收不抵支时,可调整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提取比例及累计结余限额。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运行情况

4、,提出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提取比例、累计结余限额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联合汇审通过的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年报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以及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结余情况,核定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筹集。全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按时足额从其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至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第八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的

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等不可预测情况,并对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酌情增加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第九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统筹地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包括储备金)、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各统筹地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年度收支缺口的40%先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包括储备金)支付,再经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包括储备金)不足年度收支缺口40%的,各统筹地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年度收支缺口先由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包括储备金

6、支付,再经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经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当地工伤保险实际费率低于全市工伤保险实际费率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收支缺口的30%,年度最高调剂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数额的2倍;当地工伤保险实际费率高于或等于全市工伤保险实际费率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剂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收支缺口的50%,年度最高调剂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数额的3倍。全市工伤保险实际费率=全市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全市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总额各县(市)工伤保险实际费率

7、=各县(市)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各县(市)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统筹地区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条申请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缺口;(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收支预算计划;(三)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不低于90%;(四)政策规定的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五)未发现因重大管理问题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第十一条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

8、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因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对因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时调整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第十二条符合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提出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申请使用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须出具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报告、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9、。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统筹地区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核定各统筹地区当年度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当年度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指标。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指标,在1个月内将资金从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下拨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般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第十三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四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不得减免。凡未按规定上解或瞒报、漏报上解基数的,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上解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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