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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登记上报管理制度一、对于矿井自查发现的隐患、上级公司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建立台账,进行登记上报。二、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台帐应包含隐患内容(包含地点和部位)、排查时间、排查人员、隐患等级、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销号时间等内容。三、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使用的台帐及相关表格,由安全管理科负责统一制定规定格式。四、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管理科进行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各分管副矿长、职能科室、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由指定的专人进行统计汇总。五、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种记录应按照每半月一次进行装订,台账按照月度进行装订,月底在安全管理科备案;区队隐患排查台账按月度进行装订,月底在安全管理科备案,相关检查记录本区队进行集中进行档案管理;职能科室隐患排查相关记录及台账在本科室进行集中档案管理。六、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并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期限内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治理的难易程度、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单独建立,档案应包含从排查发现、报告、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到验收销号全过程的文字记录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