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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核医学科(室)的基本要素一、核医学科(室)的特点1 .核医学技术是临床诊断、治疗和研究疾病的重要手段。核医学科(室)的业务工作不仅为临床各科提供诊疗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科研与教学任务。建立核医学科(室)是医院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2 .核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涉及医学、生物学、核物理学、放射化学、药学、电子工程学、计算机等学科。因此,核医学科(室)是一个多专业、多层次的综合技术结构体。科室工作人员除医护人员外,应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有关专业人员。由于核医学技术发展迅速,应重视专业人员业务技术的培养和提高。3 .核医学工作大多采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操作者及周围人员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的外
2、照射,还可因操作不慎造成内照射以及污染环境。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设计、剂量监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放射性工作安全操作、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保健等各个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周围人群的安全以及保护环境。4 .开展核医学科(室)业务工作必须配有仪器设备和放射性药物(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标记物、放射性试剂盒)等基本条件,并有计划地更新设备,扩大放射性药品种类,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5 .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诊疗内容繁多,与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关系密切,应加强科室间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核医学技术的特长和作用。二、组织建制1 .原则和要求:核医学科(室)
3、的建设原则上应根据医院的等级规模,考虑到科室的专业特性、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趋势和各地具体情况等诸因素来确定。要求有利于放射诊断、超声、核医学有机结合,有利于科室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诊疗质量和工作效率。2 .科室设置:根据我国核医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省、市、县各级综合性医院核医学科(室)设置模式建议见表1、2和1-3。3 .编制和人员结构:核医学专业涉及面广,技术更新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提高任务重;核医学科(室)的医技人员除工龄假外,尚有法定放射保健休假;核医学检查大多需做动态和定量分析,检查较费时。因此,核医学科(室)的人员编制应考虑上述因素。各级医院核医学科(室)的编制在国家尚未明确规
4、定之前可暂按IOO张床位配备1.5人定编(医药院校附属医院教学人员编制另定)。各级医院可根据核医学科(室)的设备条件,承担诊疗、教学、科研任务,开展的项目和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人员编制,开设有治疗病房的科室或PET中心的人员编制也应相应增加。表IT省级以上医院核医学科的设置组别主要工作内容脏器显像室(PET可设独立室)SPECT、PET显像等功能测定室甲状腺功能测定、肾功能测定、其他功能测定体外分析室放射免疫分析、其他相关的非放射体外分析核素治疗病区(室)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治疗、介入治疗、敷贴治疗等高活性室发生器淋洗、放射性药物制备、分装等回旋加速器室正电子药物生产、制备与研究核医学研究室核
5、医学有关实验研究、研究生培养工程技术室(按各医院实际情况定仪器检修、计算机图像处理、计算机软件编)开发表1-2市级医院核医学科的设置组别主要工作内容脏器显像室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功能测定室甲状腺功能测定、肾功能测定、其他功能测定体外分析室放射免疫分析、其他体外分析核素治疗病室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治疗、敷贴治疗高活性室发生器淋洗、放射性药物制备、分装等表1-3县级医院核医学科的设置组别主要工作内容脏器显像室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或Y照相功能测定室甲状腺功能测定、肾功能测定、其他功能测定体外分析室放射免疫分析或其它体外分析核素治疗室根据实际条件开展核素治疗工作高活性室发生器淋洗、放射性药物制
6、备、分装等科室人员组成有医、护、技和工勤人员。省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规模较大的市级医院的核医学科除医护技人员外,尚应配有放射药物专业和核仪器工程技术人员12名。有PET和回旋加速器的单位还应配备化学合成的专业人员。各级医院核医学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县级医院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科(室)主任;市级和省级医院由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科主任。科内各专业室(组)由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室(组)长。三、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是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必要条件。鉴于核医学技术发展迅速,设备更新快,少数设备经费投资较大,各级医院在装备时应遵循下述原则:(1)根据医院分级管理要求及目前实际情况,
7、有计划有步骤地添置或更新大型设备。(2)国产设备如能满足技术要求,应立足于国产设备。(3)为了充分发挥仪器的效用,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凡设立有核医学科(室)的医院或研究机构,核仪器设备应集中于核医学科(室)管理,并由具有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使用,避免各科分散装备,且易造成设备浪费和放射性污染。(4)贵重设备的购置(如SPECT、PET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各级医院可根据各自核医学科(室)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开展的项目及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四、建筑要求临床核医学是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存在内、外照射和环境污染等放射防护问题。因此,核医学科(室)的建筑设计除满足使用和
8、管理需要外,还应符合放射性防护要求。科室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科室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并兼顾近期需要和远期发展,县级医院不小于200m2,地市级医院不小于500m2,省级医院不小于800m2(开设病房者,根据床位数另定)。配备有PET和回旋加速器的科室,其建筑面积需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800-1000m左右。建筑要求主要根据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类别和工作场所的级别而定。具体内容包括正确选址、用房的合理布局、内部设施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等。临床核医学科(室)多属第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可以设在医院的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工作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的出入口,注意远离产科、营养室等部门。核医学治疗专用病房应与普通病房分开。核医学科的显像检查室最好与放射诊断、超声等专业科室集中在同一建筑物内,以便相互联系和统一管理,组成完整的影像学科。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