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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说明1、立案审批表是法规处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违 法行为以及各业务处室接受群众举报及工作检查中发现日常工作中发 现的信息化违法行为后,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信息办)主管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立案审批表由案件 情况报告、市信息办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移送具体业务处室三 大部分组成。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立案时间 以市信息办主管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2、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移送单是案件承办人员在 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依据 调查事实和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时填 写的文书。3、
2、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 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之一。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 等基本情况书写准确。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4、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状 况时使用的文书。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此文书是认定案 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甚至是主要证据。因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 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笔录上签 字。有见证人的,见证人应同时签字。见证人,是指执法人员,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5、调查报告是执法人
3、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 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时制作的文书,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人 员依据调查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提出的处理意见、业务处室负责 人意见、法规处复核意见及市信息办主管负责人意见。此文书是 市信息办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6、听证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 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 果。7、听证通知书用于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必须要求有送达回执。8、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过程使用的文书, 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听证完毕,笔录必须交
4、由当事 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9、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 依据听证情况作出的文书。10、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是调查报告中提出集体 讨论申请,业务处室负责人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后,邀请法规处、 专家、市信息办主管负责人参加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时使 用的文书。此文书是推荐文书,行政机关可使用会议纪要代替。11、谈话通知书、谈话笔录用于市信息办决定行政处 罚前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利用谈话通知、 谈话笔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此文书不适 合使用听证程序。市信息办也可以不采用上述方式,而以电话、发函方式告知, 但应保存电话录音,问清当事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或信函挂 号的单据。1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必 经环节,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一阶段出现,也可以 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通知书中如带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内容,可以视为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的告知程序。1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 完毕后,填写并报请市信息办主管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14、各区县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参照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