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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
2、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3、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4、,经教务处批准后,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口期内交清应交款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不积极申请贷款资助又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请假与考勤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学校
5、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第十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办公室存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并按第十二条办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校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
6、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第十二条学生请假一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到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学术年历为准)以上者,应予休学。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公共体育课缺课(包括请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须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
7、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第十四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教第十五条学生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勒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论
8、文等。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学院统筹确定。第十八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第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签注意见,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大学体育课程按合格记载成绩和绩点。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第二十条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
9、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作弊或旷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补考或重修机会。第二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
10、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五章免修、免听、重修、缓考第二十五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每学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学生免修课程必须于每学期选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学分和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公共必修课程、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六条学生课程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免听手续一
11、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雌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要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公共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除外)。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第二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作弊或旷考课程、大学体育课除外)。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记载。第二十八条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
12、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由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公共体育课缓考还需体育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予缓考。公共课缓考在教务处办理,专业课缓考在学院办理。缓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重修,或随同下一学期(学年)相同课程的考试进行补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2、在一个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3、在校期间自主创业者: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按
13、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2、学生休学,须填写“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第三十一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院审核,主管院长签署
14、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3、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拊艮教务处雌后,由教务如f具报到单,学生持报到单办理相关手续。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三条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3、学校因
15、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2、艺术类专业学生(含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舞蹈学院、敦煌学院所有专业及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要求转入其他专业者(符合第三十四条第2款者除外);3、生源为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4、生源为中职对口招生学生(三校生)及政策性专项生;5、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六
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5、应予以退学者;6、无正当转学理由者。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同意转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接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院内转专业只需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另行制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