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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借名买房争议的理论及法律依据借名买房关系中,涉及到借名人与出名人(被借名人)之 间的借名行为,以及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两个法律 行为。借名人与出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协议,形成房产代持关系, 借名人是真实权利人,出名人是名义权利人。常见的借名买房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二是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而 借名买房,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特别是自房屋限购政策和限贷政策施行以来,有些人为达到 买房目的,规避政策,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现象屡有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2、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出名人,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 效力,在借名行为及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 应归属于出名人,借名人对于房屋物权在未经登记之前,借名买房 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债权人之间因 被代持房屋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一、解决借名购房争议的理论依据1、物权说: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 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当事人的本意系由借名人 享有事实物权,即使是物权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下,被借 名人亦
3、不获得真实的物权,仍应当根据真实的权利状态确认真 实权利人,因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 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实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民事裁定书所持观点与此基 本一致。2、债权说: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只 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 力,借名人不能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可以依 据房产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 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 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 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
4、 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实例:(2019)最高法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所持观点】、 (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所持观点与此基本一 致。二、解决借名购房争议的法律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 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 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实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民事裁定书所持观点 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也有相反意见,(2020)最高法民再328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系适用于利用虚假资 料骗取登记、登记机关人员错误登
5、记、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 权变动后未及时更正登记等情况下,已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权利 的真实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导致的登记错误等情形;借 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故意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登记 错误情形。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 10号】 第二十八 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 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 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 产;(三
6、)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 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 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实例:上述规定亦是(2020)最高法民申406号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46号民事裁定书所持观点,认为借名人借出 名人之名购房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亦可以申请排除执行Q但是,亦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给予的保 护是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及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买受人 积极追求进行登记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借名买房情形下,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是借名人主动而为,是在条件成就 时才由出名人依约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不应对借名人提供参照法 释(2015) 10号第28条规定的保护。借名人的权利原则上不足 以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对于借名 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利则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