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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是对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再次强调,进一步加强了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满意就退货,逐渐成为一种消费常识。特别是网购时代,退换货更是常有的事,而且现在在很多平台上处理起来很便捷。商品有瑕疵可以退,有色差可以退,型号不符可以退,质量不好更可以退。与线下消费相比,网购时仅凭图片、视频、文字等信息,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
2、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无理由退货,这是法律赋予网购消费者交易反悔权利的最大特点,为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消费公平和交易平等。在不能现场查验商品质量、货比三家的条件下,消费者收货后再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评估,其实这也是消费行为的“冷静期”。消费者要是一味无理由退货并要求退款,相信很多商家并不乐意。出于对商品完好度的要求和保障二次销售顺利进行,有的商家因此打出“拆封不退”的标语,提示消费者谨慎选择、理性购物。这一看似合理的举措,实则擅自扩大了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于法无据,限制了消费者行使权利。从市场效果看,施行
3、已8年多的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促进消费、增加成交额的同时,也带来退换货比例的上升。资料显示,像淘宝、京东等平台,都设置有一定的退换货比例。为了规范无理由退货行为,法律以举例的形式明确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商品,如定做产品、生鲜鱼类、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提出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限制条件。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今,从线上到线下,不少地方和店家为促销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值得点赞。商品退换货,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要落实体现在具体的每一件商品上、每一次交易中。对这一规则的细化和精准适用,必将对恢复和扩大消费、增强消费者预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