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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公社区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赵公社区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花园北路东侧,南至森园路,西至海陵北路,北至迎江农贸市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二、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时间三、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9日,共20天O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1.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9日,共10天,为第一奖励期。2.201
2、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4日,共5天,为第二奖励期。五、补偿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a国务院令第590号);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4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5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6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7 .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
3、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8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9 .市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部分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76号);10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卜六、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1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2 .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4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管局公布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
5、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参照2006年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性质、权属、面积时以登记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认定依据。九、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1 .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测算,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7624元/Rf,森园路沿街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4924元rf,海陵北路沿街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5108元2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十、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产
6、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与等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结算价互找差价,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靠户型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m2(因户型原因除外),超过等面积部分均按超面积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1 .智堡安置区(三期)现房;2 .泰来苑现房;3 .韵梅苑现房;4 .振兴花苑现房;5 .美好易居城现房;6 .紫金华府现房;7 .森园路北侧安置区(暂定名)期房;8 .智堡学校南侧安置区(暂定名)期房。现房户型、面积详见搬迁现场安置部公示图;期房户型、面积(暂定)、平面图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均以职能部门审定为准。(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价格1 .智堡安置区(三期)现
7、房高层:等面积价52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5620元/平方米;2 .泰来苑现房高层:等面积价52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5620元/平方米;3 .韵梅苑现房高层:等面积价51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5520元/平方米;4 .振兴花苑现房多层:等面积价40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4420元/平方米;5 .美好易居城现房高层:等面积价76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8020元/平方米;6 .紫金华府现房高层:等面积价572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6020元/平方米;7 .森园路北侧安置区(暂定名)期房高层:等面积价68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7100元/平方米;8 .智堡学校南侧安置区(暂定名)期房高
8、层:等面积价6800元/平方米,超面积价7100元/平方米。(三)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项目安置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2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补偿、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进宅前结清,并按照约定进宅事项,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共能耗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十一、搬迁过渡方式
9、和过渡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二)搬迁过渡期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自签约腾空交房之日起18个月。十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1 .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2 .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 .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征收后仍需要生产经营的,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供地标准和条件的,可选择位于海陵区相关园区(镇、街)的工业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
10、招拍挂的程序办理。十三、“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3 .“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11、十四、搬迁奖励、补助标准(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500元/rrf的标准给予奖励。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300元/Rf的标准给予奖励。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参照2006年影像图
12、(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二)搬迁补助费1 .发放标准(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0元/m2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rtf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
13、1500元计算。(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nV、“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nV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T1o2 .发放办法(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搬迁补助费。(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 .发放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15元/Rf.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2 .发放办法(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
14、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814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五、最低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发C2018)140号)的规定,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申请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21万元;也可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内(含)不结算差价,超过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十六、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
15、、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其它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十八、其它事项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