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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一、总则路用货车指为了保证铁路施工的需要,从运用车中批准拨给施工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非运用车,为了加强路用货车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路用车的使用效能,经济合理地使用货车,防止浪费,特制定本办法。二、路用车的申请和批准1各单位需要使用路用车时,由需要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理由(包括工程施工量、工程名称)、用途、车辆数、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格式一),上报到运输管理部,由运输管理部审核,填写“路用车使用申请书”,上报集团公司。2、固定路用车经申请批准后,长期有效,每年不另办申请批准手续。因车辆报废,用相同车种、吨位的车辆替换时,由使用单位向运输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运输管理部到铁路局办
2、理更换“路用车使用证明书”。3、一般路用车的申请批准手续,每年办理一次。使用单位根据施工需求情况,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运输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申请,由运输管理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对临时需要短期使用的一般路用车,应在使用前一个月向运输管理部提出申请。4、已批准使用的路用车,凡变更用途、使用区段或期限时,均须重新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准变更。三、路用车的拨车和交付1、铁道部批准的“路用车使用申请书”,运输管理部到施工单位所在铁路局办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由施工单位协助办理。2、使用单位接到“路用车使用申请书”后,应立即到指定拨车站办理接车手续。使用单位应在已拨车体两侧车号下部按规定用白铅油涂写路用
3、车使用标记(部令号、使用区段、使用单位)。3、路用车使用期满时,使用单位将路用车使用标记涂掉,应主动及时地携带“路用车使用申请书”随同车辆一起交回原拨车站,如在其它车站交回时,应到车站开据收车证明(收车日期、车种、车号、吨位),使用单位持收车证明到原拨车站办理注销。使用单位应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符合运用要求,配齐丢失的配件。四、路用车的使用和维修1、路用车只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区段和用途范围之内使用,路用车连挂列车时,其技术状态必须符合铁路货车检修规则的规定。2、使用单位对批准的路用车负责管理使用,不得损坏车辆,不准改变车体的结构。确需改变车体结构时,必须向运输管理部申请,由运输管理部办理相关审
4、批手续。用完后,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来结构,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路用车只准由被批准的单位使用,变更使用单位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3、使用单位在路用车使用期间出现车辆颠覆、脱线、擦伤等情况,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上报运输管理部,运输管理部会同使用单位联系铁路车辆部门,对损坏车辆进行修复,使损坏车辆达到运用状态。4、路用车必须按铁路货车检修规则进行各种定期检修。在新线施工中,路用车在使用期间如有厂、段、辅修过期车辆,必须进行各级修程检修,待车况符和运用要求时,方可使用。5、路用车挂运时,使用单位派人押运,持“使用证明书”向车站申请挂运相关手续。五、路用车的收费1、路用车收费按铁总发布铁路非运用车收费规则,并结合当地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路用车的使用费由运输管理部负责向拨车站办理交付。一般路用车的使用费由使用单位向拨车站办理交付。2、使用单位严禁超期使用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路用车,对于非法占用期间,按货车租用费标准加倍核收使用费。格式一:路用车申请计划表序号名称车种车号单位数量备注1234合计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日期:工程概况:日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