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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评价制度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局党委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凡属于重大事项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二条重大事项的内容为:局机关日常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干部任免、进人;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财务开支;干部职工奖励和处罚;党员发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1、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职主持。2、会前书记与党委成员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3、重大事项决策
2、前,由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材料、政策依据、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4、需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批的事项,要认真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5、重大事项决策过程要严格遵守局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决策步骤不能减少,决策环节不能省略。第四条重大事项的实施及监督:1、重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实施情况。2、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需作调整的,由分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拟定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调整。3、重大事项决策后是否实施、如何实施、实施效果好坏坚持由群众说了算,群众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评。4、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由局纪委监察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