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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铁路局2023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铁路协会,局属各事业单位。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事故预
2、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统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从事铁路建设的单位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运输的单位主要指国家铁路运输企
3、业生产经营单位、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运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主要指铁路设备设计、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上述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铁路单位。第三条铁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立足从源头上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科学施策、动态实施的建设要求,推动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4、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第四条铁路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证经费投入,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铁路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五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国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工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行业监
5、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铁路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含铁路交通事故)、故障或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第七条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风险、铁路工程建设风险、铁路设备设施风险、沿线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综合考虑各类致险因素,细化
6、风险类别。第八条风险等级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公告及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等级逐步降氐、安全风险有效管控。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突出高铁和旅客列车风险,以及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风险,组织相关部门
7、、专业、有关专家和全体员工辨识安全风险。第十一条铁路单位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辨识。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动态辨识。专项辨识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时,铁路单位应当开展专项风险辨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等发生较大变化;(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投入使用
8、;(三)技防措施、物防手段升级或变更;(四)In级以上营业线施工,以及在建铁路工程中特殊结构、复杂地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或关键作业施工前;(五)季节变化或恶劣气象条件前;(六)重要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七)发生典型事故、严重故障或安全事件等;(八)人员、设备、工作程序、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输生产组织发生较大调整;(九)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十)其他需要开展风险动态研判的情况。第十三条铁路单位结合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历史数据资料,选择定性或定
9、量的风险评估方法,按照从严从高的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两古过程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重点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的等级、类型等,按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要求,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对呈现规律变化特征或长期存在的风险,应当将管控措施固化到安全管理体系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中应当包含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风险类别和等级合理确定管控层级和专业,完善风险管控责任体系,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将风险管控责任纳入全员安全
10、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保障必要的投入,确保风险受防、受控。重大风险应当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涉及多家铁路单位的重大风险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企业统筹制定,铁路建设工程的由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制定。较大以下等级风险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管控措施。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预警条件,推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设备应用,对风险点实施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规律,防范事故发生。重大风险应当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明确预警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超前预测、动态监测、主动预警,动态更新监测情况,每年对风险
11、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监测评估情况单独建档。重大风险进入预警状态的应当立即发出预警,通知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情况,规范风险管理档案。铁路单位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统一的风险库,主要包括风险名称、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及危害程度、管控措施、管控层级及部门、管控岗位及责任人等内容。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实施风险降低工作制度。对于重大风险,应当针对不同致险因素,立即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对于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宜在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采取经济有效的风险降低措施。出现新的致险因素
12、,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管控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经风险评I古后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经评估可以降低或解除风险等级。重大风险等级降低或解除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第十九条铁路单位要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栏、作业风险提示卡、岗位风险告知卡、网络宣传等方式将风险基本信息、应急信息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告知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第二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
13、大风险的登记、预警和等级调整等信息按照管辖原则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培训考核。铁路单位应当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条铁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铁路单位违反国家和铁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14、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十三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铁路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第二十四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隐患、铁路工程建设隐患、铁路设备设施隐患、沿线环境隐患和其他隐患五个类型。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细化隐患类别。第二十五条铁路
15、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铁路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风险及防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隐患排查可与风险辨识
16、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辨识与管控。第二十七条日常排查是指铁路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生产岗位、设备设施、生产活动区域和外部环境。第二十八条定期排查是指铁路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设备特点,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涵盖全部铁路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第二十九条专项排查是指铁路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国家或行业监管部门工作部署,如阶段性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等;(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如防汛、防火、铁路设备检查鉴定、冬施、春融、开复工、重点或集中施工